《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适用的浅析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国家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推进一直不遗余力。

自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国家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推进一直不遗余力。2017年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以上这些,从制度上、管理上、形式上都为工程总承包的落地给予了支持,但对于工程总承包核心内容之一的计价规则上,尚未作出相关规定。为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团体标准的形式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填补了这一空白。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发布后,对于团体标准的概念及其效力许多人产生了困惑,什么是团体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承包双方是否受其约束?人民法院是否会以该规范作为评判合同双方的依据?本文将就此与大家共同研析。
01. 什么是团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从前述规定可知,团体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认可的“标准”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但相较于必须执行和推荐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更为灵活,约束性较低,以“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为适用原则,在发、承包双方未约定适用的情况下,通常不具有约束性。
02."团体标准"能否作为评判发、承包双方的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此可知,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则应当适用。如果双方未约定,则应当判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是否构成《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交易习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基于该规定,属于行业标准次一级的团体标准则不应被认定为交易习惯。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亦明确“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故也不应再作为交易习惯直接约束发、承包双方。
03.《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现实意义
虽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作为团体标准通常情况下不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其指导意义则更为重要。如前所述,国家层面在制度上、管理上、形式上对工程总承包的相关规定、文件出台的情形下,为了加速工程总承包落地,采用更为宽松的、接地气的团体标准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是十分符合现阶段时宜的。
借助团体标准灵活的优势,本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可以说步子迈的大且细致,其中主要亮点包括:
01、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模式相比于《管理办法》、《示范文本》进行了扩展,适应性更强,并提出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情形;
02、按照发包阶段的不同,对于“总价”的标准提出了建议,并细化了价格组成;
03、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变动风险、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04、在极易引发争议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价格调差、结算与支付事项中重点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行动规则及后果;
05、新增了调解环节,并采用约定“调解人”的方式快速处理争议问题。
坤略结语
一言以蔽之,本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指引、参照作用大于其管理作用,已发挥出其作为“团体标准”应有的功能。对于包括笔者在内的,尚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初级阶段的人士而言,大有裨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