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那些事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之一是人事管理,无论是前期的制度设计,还是后期个案纠纷的处理,加班费问题都是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加班费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种地方性的规定,千头万绪,要把它说清楚并不容易。

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之一是人事管理,无论是前期的制度设计,还是后期个案纠纷的处理,加班费问题都是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加班费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种地方性的规定,千头万绪,要把它说清楚并不容易。本文以加班时间、加班费计算方式、加班费计算基数三方面作为线索,试着对加班费问题做个集中梳理。
一、加班时间
对加班时间的解读,首先取决于对于工作时间的解读。以标准工时为例,超出标准工时,继续参与工作的,才可能构成加班。就标准工时而言,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
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而非44小时
。同时对于一周工作5天还是6天的问题,相关规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在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1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举个例子,企业每天安排劳动者工作6.6个小时,一周工作6天,是符合规定的。
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干活,不一定属于加班,比如自愿完成手头的事情。
和加班时间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是加班事实的问题,实践中,并非所有非工作时间的继续工作行为,都可以视为加班。尤其是在企业已经设置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未经审批的加班有可能被认定为自愿加班,不能获得加班费。例外条件是,在有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单位通过邮件、聊天记录、会议文件等形式,对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
二、加班费计算方式
加班费计算方式是比较明确的,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几点是,第一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单位并非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只要安排了补休,单位就没有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第二对于法定休假日的理解,法定假日是国务院规定的,现行法定假日是11天,只有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等11天是法定假日,比如说国庆节休息7天,其中3天是法定假日,剩下的4天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剩下4天加班,不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三、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争议是最大的。劳动者往往主张按照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用人单位要么主张基本工资,要么主张按照定额工资,双方的差距是比较大的,在高管作为劳动者索要加班费时这个问题更突出。就浙江省现行的规定看,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是,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小结
以上是关于加班费问题的梳理。员工加班,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加多久的班,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多少的加班工资,这是应有之意。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缔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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