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
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对于众多风投基金的利好政策——《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补偿办法”),在上海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投资机构在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却受到损失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1如何补偿?
根据《补偿办法》规定,在投资机构向符合一定要求的企业的进行投资时,若最终取得的投资回报收入低于投资总额的,投资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如下:
2适格投资对象
1.上海地区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要求:
(1)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需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的相关标准界定为科技型企业。
2.上海地区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要求:
(1)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4)需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的相关标准界定为科技型企业。
3可获补偿的时间要求
根据《补偿办法》规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投资,必须投资于2015年1月1日后。若投资发生在此时间之前,则无法获得补偿。
但目前《补偿办法》尚未明确如何界定“投资于2015年1月1日后”这一时间节点,有待后续进一步细化的政策出台。笔者看来,投资工商手续登记时或投资机构支付全部投资款时均可能成为界定标准。
4适格投资机构
若需取得投资补偿,投资者的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规定外,
投资者本身必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的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未在上海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无法根据《补偿办法》获得补偿。
通常而言,投资机构如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认定标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承诺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超过200人(若投资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则投资者不超过50人);
3.单个投资者对投资机构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且必须以货币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投资机构的副经理以上职务,并进行投资管理;
5.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6.经营期限不少于7年;
7.《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5新规“保质期”
《补偿办法》的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6申请方式及时效
申请补偿的投资机构,需在每年的第1季度和第3季度向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从《补偿办法》的字面意思来看,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是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因此,投资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的期限,并不局限于2018年1月31日前,在《补偿办法》有效期后,仍然可以提出申请,但必须保证投资机构存续且投资行为发生不超过10年。
7笔者建议
鉴于《补偿办法》出台不久,相对来说仍是一个较为纲领的指导性文件,很多具体细则尚未明确,这也有待牵头的上海市科委、发改委、财政局进一步制定细化的规定。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在投资符合《补偿办法》的企业时,亦可适当对投资协议进行调整,可在诸如回购、优先清算中条款中,将补偿资金作为退出时的资金来源,并优先受偿。
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对于众多风投基金的利好政策——《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补偿办法”),在上海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投资机构在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却受到损失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1如何补偿?
根据《补偿办法》规定,在投资机构向符合一定要求的企业的进行投资时,若最终取得的投资回报收入低于投资总额的,投资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如下:
| 投资企业类型 | 补偿比例 | 补偿上限 |
| 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 不超过损失的60% | 单个项目补偿上限300万元 单年度累计补偿上限600万元 |
|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不超过损失的30% |
2适格投资对象
1.上海地区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要求:
(1)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需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的相关标准界定为科技型企业。
2.上海地区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要求:
(1)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4)需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的相关标准界定为科技型企业。
3可获补偿的时间要求
根据《补偿办法》规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投资,必须投资于2015年1月1日后。若投资发生在此时间之前,则无法获得补偿。
但目前《补偿办法》尚未明确如何界定“投资于2015年1月1日后”这一时间节点,有待后续进一步细化的政策出台。笔者看来,投资工商手续登记时或投资机构支付全部投资款时均可能成为界定标准。
4适格投资机构
若需取得投资补偿,投资者的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规定外,
投资者本身必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的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未在上海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无法根据《补偿办法》获得补偿。
通常而言,投资机构如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认定标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承诺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超过200人(若投资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则投资者不超过50人);
3.单个投资者对投资机构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且必须以货币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投资机构的副经理以上职务,并进行投资管理;
5.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6.经营期限不少于7年;
7.《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5新规“保质期”
《补偿办法》的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6申请方式及时效
申请补偿的投资机构,需在每年的第1季度和第3季度向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从《补偿办法》的字面意思来看,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是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因此,投资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的期限,并不局限于2018年1月31日前,在《补偿办法》有效期后,仍然可以提出申请,但必须保证投资机构存续且投资行为发生不超过10年。
7笔者建议
鉴于《补偿办法》出台不久,相对来说仍是一个较为纲领的指导性文件,很多具体细则尚未明确,这也有待牵头的上海市科委、发改委、财政局进一步制定细化的规定。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在投资符合《补偿办法》的企业时,亦可适当对投资协议进行调整,可在诸如回购、优先清算中条款中,将补偿资金作为退出时的资金来源,并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