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的消息引发关注,许多人认为不可思议,投喂者是好心怎么反倒成了担责的人?有人认为爱心投喂无责任,而有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赔偿理所当然。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文书(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今年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吴某(男)自述称,2023年4月20日,他和几名同事一起相约来到位于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自己跳起落地时,一脚踩到了流浪猫肚子上,以致其摔倒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吴某事后与羽毛球馆交涉未果后,将羽毛球馆的经营公司和该流浪猫的饲养人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5万元。
2023年11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件进行审理。该名流浪猫是由羽毛球馆的员工肖某平日内饲养,肖某是羽毛球馆的教练,于2023年6月离职。该名流浪猫是其于2022年8月起进行喂养,喂养期间肖某给流浪猫起名字,平日还将其带到宠物医院洗澡、看病,该事实由两个人证加以证明。距离原告吴某受伤之日,即事发前8个月内,肖某与流浪猫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喂养关系,排除了不特定人喂养的可能性,同时足以使他人相信肖某“收养”了一只流浪猫。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羽毛球馆的经营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吴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在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致原告吴某绊倒受伤、并构成伤残的流浪猫,与被告肖某构成饲养关系,判令被告肖某及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羽毛球馆的经营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本案件目前在一审阶段,考虑到可能会上诉,所以最终结果需要留意相关的报道)
二、相关案例——(宠物无接触式致他人损害案件)
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径某村一路段时,李某(乙)饲养的黑色犬只追逐甲的电瓶车,导致甲受到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事发后,甲向派出所把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出警协调,乙的家人将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仅局限于对身体上造成的直接接触而导致的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恐慌、惊吓也属于危险之一。原告甲的损害与侵权人乙饲养的犬只致使原告甲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原告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是实行“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即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任何过错,只要其本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都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将“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变更为“不妨害他人生活”,反映出对动物饲养责任从结果导向转化为源头规制的转变,责任不仅表现为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包括对受害人其他关联性影响,饲养的动物靠近他人发生吠叫、闻嗅、打转或者追逐等行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造成他人产生恐慌或者惊吓而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即使并未与人的身体直接解除,但只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适用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情形分析
(一)投喂=饲养?好心投喂流浪动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存在流浪动物虽没有固定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有爱心人士作为投喂者对其定期或者不定期投喂,在该种情形下,需要区分是偶尔投喂流浪动物,还是多次投喂或者规律投喂。
偶尔投喂流浪动物,是爱护小动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自身爱心以及善良的表达。但是行为人如果在投喂过程中,被流浪小动物抓伤或者咬伤,首先要自担风险;如果能够找到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经常性或者规律性投喂流浪动物,因投喂行为获得饲养人身份,承担饲养人责任。对于喂养的流浪动物,如形成了固定关系,其性质会从简单的“喂养”变成“饲养”,经常性或者规律性的投喂可以认定是一种认领和饲养行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动物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危险宠物致人损害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等危险动物是违法行为,烈性犬只等动物时刻对饲养人及周围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三)逃逸、遗弃宠物致人损害
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对于遗弃的动物,虽是原主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管理及占有,但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在遗弃时并未将动物妥善安置,致使遗弃动物伤人的,其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
逃逸的动物,是指在原主人意志外丧失占有的动物。其动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主人,在其对他人造成侵权时应由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管理动物要充分尽到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疏于管理导致饲养动物逃逸以及主动遗弃饲养动物,理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四)多个动物嬉戏致人损害,由动物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动物共同损害,是指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数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于同一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直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数个动物属于不同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适用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由数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特殊情况,即动物管理人对动物疏于管理,数个动物打闹嬉戏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而无法判断具体的动物实施,则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由动物管理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分为三种情形:
1.第三人存在过错:此时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也就是第三人的有意挑逗、殴打、投喂食物、引诱动物等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因。
2.被侵权人主张赔偿时选择权:被侵权人在知晓损害后果是何种原因导致时,可以选择实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追偿权: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如被侵权人选择了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总之有过错的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六)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意味着动物园工作人员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害,需要由动物园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园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出现管理失职,而是由于游客违反动物园的相关规定或者故意、过失引发的伤害,则动物园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饲养、投喂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对他人、动物及自己负责。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投喂者被判赔24万!投喂=饲养?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近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的消息引发关注,许多人认为不可思议,投喂者是好心怎么反倒成了担责的人?有人认为爱心投喂无责任,而有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赔偿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