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对题目中涉及到的问题我从未有过任何思考,我“想当然”的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法院负担,无论是担任法官助理抑或办案期间,我从未让当事人负担过一分钱的司法专递邮费,亦未曾听说有同事让当事人去负担过这笔费用。但是当我转身律界后,准备像一只菜鸟一样从零学起的时候,最先引起的我思考却是题目中的这件小事。
事实证明,我的想法有点“天真”。
最早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是在一座西部省会城市的律师群中发现有律师在讨论这个问题,与其说是讨论,莫不如说是“吐槽”,几位律师“抱团”讲述自己为当事人掏钱负担司法专递邮费的经历,当时我并未当回事。随后的几天,我的一位朋友向我讲述了其在打劳动争议纠纷时的遭遇(亦是在这座西部省会城市):审判过程中,他负担了60元的邮寄送达传票的费用,钱当然不多,但心里感觉到很别扭,他很困惑的来咨询我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他出,身为律政新人的我“困惑”的反问他法官怎么说,他告诉我法官答复财政上没有这笔钱的支出……更让他觉得郁闷的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员让其自行去邮局邮寄执行通知书(费用自然是我的这位朋友负担),然后再将邮寄回执给执行员送去……0MG。真正让我注意到的这个问题可能不是个别现象的是我在特哥群里看到有群友“晒”了一份答复函,内容是河南某地物价局告知当事人对法院违法收取邮寄费的处罚情况,这让我意识到,兴许这种情况不像我自己想的那么少。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谁负担呢?梳理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与司法专递相关的主要是如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二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最高院的规定中,其仅仅是对司法专递的效力、送达地址等问题做出规定,至于专递费用的负担,该规定并未涉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从上述两部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何谓“诉讼费”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而司法专递的费用不包括在诉讼费的范畴内,不属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的费用。
为更清楚的明确司法专递费用的性质,我们可以再看看诉讼中经常碰到的其他两项费用---保全费与公告费。保全费属于诉讼费中申请费的一种,具体的收费标准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上限为5000元;至于公告费,其收费是有相关法规依据的(最高法院法[93]29号,法院公告刊登办法),其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何获取相应发票、是否见报都能非常透明的通过“法院公告网”查询得知。
相较之下,如果司法专递邮费也是“诉讼费”的话,收费标准能否透明些呢,而不是这样由法官直接收取现金或让当事人去跑腿邮寄呢?
行文到此,很显然,司法专递的费用属于财政负担的费用,而不应当由当事人去负担(无论是原、被告)。今日,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最高院、高检院也频繁出台了保障律师权益的规定,力度前所未有,很是令人振奋。但很多时候,能让受众(司法最直接的受众是当事人、律师)直观感受“温度”的,往往是那些小事,前文所说的司法专递费用的事,就是一个小事,一封司法专递至多数十元钱,大部分律师、当事人并不是在乎这点钱,律师在意的是这笔费用负担背后所折射出的那种态度、观念,不要小看这样的小事,正是在这种小事中,一点一滴累(sun)积(hai)了司法的公信力。
会不会是地方财政紧张无法负担?出现这个念头的时候我心里笑了,我朋友的遭遇发生在一座副省级城市,这样的行政区域负的市区行政区域担不了司法专递费用,只能由当事人负担?反正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由此,我又想到了一个关于执业环境的问题。为什么很多人都愿意去北上这样的城市做律师以致当地律协不得不限制外地律师的流入?北上经济基础好,机会多,这毫无疑问,同样重要的是,这些城市的司法环境相对好,做事程序规范,自然会吸引更多外来“新生力量”,如此进行下去,律师群体的发展也越来越好,发展的也就比较快。反观其他一些地方,如果法官让律师记住的都是类似与前文中提到的小事,那么现实中,何能来法律共同体呢?法官、律师如何能在相互“切磋”中互相壮大发展呢?尚未切磋,心中的不爽已经埋下。长此以往,“马太效应”日渐明显,何时能追上发达地区呢?
我只是律界的一名新人,基本与菜鸟无异,前文提到的问题,兴许是我刚入江湖,不懂行情,遂在此大声嚷嚷,看官若是见怪不怪,道此为平常,恳请莫与晚辈计较。当然,如果我的这篇短文能让哪怕是一位读者有所共鸣,那这篇文章就有其存在的意义,我这牢骚就没白发。
司法专递邮费到底该谁负担?
作者:吴珲来源:海坛特哥

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对题目中涉及到的问题我从未有过任何思考,我“想当然”的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法院负担,无论是担任法官助理抑或办案期间,我从未让当事人负担过一分钱的司法专递邮费,亦未曾听说有同事让当事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