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分手后,财产应如何分割?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随着婚恋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恋人将购房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然而,世间万物,悲欢离合总无情,缘起缘灭,强求不得。本可能将是甜蜜的小夫妻,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后走到分手的地步。

前 言
随着婚恋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恋人将购房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然而,世间万物,悲欢离合总无情,缘起缘灭,强求不得。本可能将是甜蜜的小夫妻,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后走到分手的地步。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互相赠与的礼物或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就成为分手后两人依然纠缠不休、甚至引发两个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此时,双方互相赠与的礼物、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应该如何处理?
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系恋人关系,俩人自2010年开始同居,至2020年已同居10年,后因双方因各种矛盾选择分手。两人曾于2017年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B某名下,首付款及贷款由A某支付。因贷款合同由B某与银行签订,因此,每月贷款由A某将需要偿还的贷款金额转至B某账户,再由B某银行卡支付至银行。A某除向B某银行卡转账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外,还向B某银行卡转账大量现金用于B某个人偿还其其他借款。A某与B某分手后,两人即因该套房产产生争议,双方均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后A某将B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两人争议。
二、法律分析
(一)如A某将B某以借名买房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A某名下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第一,A某与B某并无借名买房的合意,虽首付款及部分房屋贷款由A某支付,但不能据此认为二人有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不构成借名买房关系,据此不能支持要求将房屋由B某变更登记A某名下。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现房屋已登记在B某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房屋无权归属的内容的根据,因此,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房屋应归属于A某。
综上,A某无法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A某名下。
(二)如A某以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即主张B某向A某借款购买房屋,现因B某拒绝向A 某还款,是否可以要求B某偿还A某的购房款及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之规定,如A某以A某与B某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要求B某偿还借款,则A某需要提供B某向A某出具的借条以证明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A某无法提供借条,且根据案件事实,双方也没有明确借贷的合意,因此,A某仅以向B某账户转账作为依据要求B某按照借贷关系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三)如A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B某返还购房款及借款,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因A某与B某双方系恋人关系,因此,在两人恋爱期间,B某取得A某得财产,系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所以,不能依据该法律规定直接认定B某应当返还财产。
(四)A某应如何维权?
第一、B某取得A某财产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已失去了取得财产得基础,应当予以返还。
A某与B某之间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法律关系,如诉至法院应当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规定,因A某与B某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关系,如认定B某取得A某得财产系A某主动赠与,也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作为同意支取的前题条件,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因故不能达到缔结婚姻目的时,B某所获得财物违反了双方缔结婚约的目的,取得财物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应予返还。
第二、法院将考虑双方的同居关系时间长短及贡献程度将酌情扣除一定比例后要求B某予以返还。
根据笔者检索的陕西省司法判例,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对于解除同居后一方要求返还财产而引发诉讼的,司法判例均支持返还。

案件名称

案号

审理法院

裁判结果

刘竹与郭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24572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考虑到该笔转款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推定郭洋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作为同意支取的前题条件,认定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之后分居,所附赠与条件已不可能实现,故一审判令刘竹返还郭洋上述70912.84元,与法不悖。刘竹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郭洋为弥补刘竹在同居期间的付出而赠与,但刘竹并未求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不予采信。

杨某、杨某乙、刘某上诉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32号

双方因故不能达到缔结婚姻目的时,所获得财物违反了双方缔结婚约的目的,取得财物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应予返还。

郝盼与张文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

(2013)陕赔民申字第00861号

经查,在双方未举行婚礼之前,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金戒指、衣服钱、三金钱,该款物是以结婚成就为前提,在双方婚姻破裂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应该将该部分款物返还给被申请人。

陈旭与赵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4066号

现一审法院根据购买房屋时本案双方系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旭名下且实际占有并使用,认定涉案房屋宜归陈旭所有,并结合赵卫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房屋价值及公平原则,酌情认定陈旭应当向赵卫支付房屋折价款48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以上司法判例可以得知,双方同居期间一方取得另一方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取得另一方取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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