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简称限高。
被执行人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称失信。
关于限高和失信的区别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象不同
限高的对象包括自然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失信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条件不同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限高措施。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因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原因。
简单说,限高是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而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则一定会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说,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的,失信的一定是限高的。
三、后果不同
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期限不同
限高,原则上,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可解除。失信则分为两种,如果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完毕即可截止;如果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高”与“失信”的区别
作者:王同洋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简称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