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放宽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是我国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变,为各国在华投资企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

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是我国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变,为各国在华投资企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推进,服务业已经成为我国吸收外资的重要领域,拓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也是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纵观近期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我国对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放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国投资法》草案和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外国投资法》草案
目前,我国服务业外资准入主要依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外资准入限制的不断放宽,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这意味着现今的“外资三法”即将成为历史。此次《草案》改革的重点是由当前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转变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国务院制定的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一改革不仅满足了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际需要,而且为服务业外商投资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为我国服务业企业增添了活力。
2、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在吸引外资上,我国吸引外资已经由以往以制造业为主的格局转变成以服务业为主,服务业吸收外资的规模在不断扩大。2015年4月10日正式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与2011年目录相比,限制类从79条大幅减少到38条,禁止类从38条减少到36条,并且明确了只有“法律法规”才能对准入行业进行限制。其中,从修改后的《指导目录》开放的重点看,主要是房地产、电子商务、金融、批发零售等服务业领域。而从放宽的内容来看,一是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开放措施,在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的同时,有序推进服务业开放,主要在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社会服务、金融和文化等领域。二是引导外资投向,鼓励其投资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三是在完善政策体系方面,明确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服务业条目不列入限制类。此外,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政策倾向从注重外资准入管理更多地转为市场调节和行业监管。
二、自贸试验区和自贸区的相关政策
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后,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也相继批准设立。从我国当前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区的相关政策看,服务业开放是四个自贸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涵盖金融、教育、文化、医疗机构,包括建筑、设计、会计、统计、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自贸区内简化了审批程序,减少了审批手续,推动了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由此可见,服务业将以自贸试验区为突破点,逐渐实现对外商投资的开放。
三、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目前,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此方案放宽的具体内容包括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六大领域。方案明确,北京将通过三年的试点,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努力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格局,积累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而使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
四、服务业外资准入的发展和方向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态,我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特别是在技术、金融、教育、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进一步开放;放宽服务业企业的性质,将会鼓励外资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造、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放宽服务业地区的侧重,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沿边沿江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新的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在沿边和沿江地区发展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形成多层次格局;进一步对外开放以放宽服务业的准入。2016年3月17日,商务部表示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取得了新的进展,并称将推动中欧投资协定达成平衡、双赢。另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谈判,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为标志全面结束,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已于去年正式生效,中日韩自贸协定也将在今年4月于韩国展开新一轮的谈判。这些贸易协定必将成为推动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新动力,并推动我国建设国际化高水平的外商管理体制。
五、管理和保障措施
《外国投资法》草案和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的力量和作用;改革市场监管模式,建立平等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创新高端人才聚集机制,积极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加大金融保障力度,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简化出入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从而有效地完善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管理和保障体制,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外商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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