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案件1241件,比去年同期的1009件增长232件,涨幅22%;受案标的额34.73亿元,比去年同期的34.04亿元增长0.69亿元,涨幅2.03%。2017年哈仲受案类型逐渐增多,现共涉及32大类、41小类服务领域。受案范围从传统的房屋买卖、借款、物业和建设工程等类型,扩展到“对赌协议”股权转让、保险、医疗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新型仲裁案件。为了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现从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十件典型案例,以每日一篇的形式连续发布如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0日,王先生向哈尔滨市某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同时约定李女士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2017年1月20日,王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金融机构于2017年9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35万元,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结果
裁决王先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本息104.35万元。同时驳回金融机构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未约定保证人李女士的保证期间,因此应认定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即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而且,由于金融机构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女士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女士保证责任免除。
哈仲提示
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保证期间的有效性。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并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张保证责任,以免保证责任的免除,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哈仲2017年度十大案例之一——保证期限有规定 过期责任不承担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2017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案件1241件,比去年同期的1009件增长232件,涨幅22%;受案标的额34.73亿元,比去年同期的34.04亿元增长0.69亿元,涨幅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