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的任意解除权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合同对租期、租金、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都作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王某仍承租适用并按原合同租金标准按年交付。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合同对租期、租金、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都作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王某仍承租适用并按原合同租金标准按年交付。2015年3月,A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合同,要求王某于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返还房屋,王某未予理睬,继续承租使用一年,A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返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5倍计算)。
【争议焦点】
1、合同到期后双方是否还存在租赁关系。
2、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裁决王某返还租赁房屋并自A公司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第30日给付逾期退让房屋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六条又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据此,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使用租赁物,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A公司通知王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其一个月内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王某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5倍计算,合同约定的年租金为30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5倍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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