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政府禁渔,最高法院认定承包人的损失应予补偿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根本,坚持淬炼专业能力。

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根本,坚持淬炼专业能力。自成立以来,桦天律师代理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和挑战性的复杂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桦天律师的专业水准,也展示了桦天律师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客户的忠诚。现将部分优秀案例进行展示,供各位同仁学习分享。
「邹伙发律师案例集」集中展示邹律师自从业以来代理的一系列精彩案例,这些案例已被整理成一本案例集,现以公号文章的形式分期发布。
01 、律师简介
邹伙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电视台《警法目录》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新浪网法律点评律师。
邹伙发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知识扎实。职业之初,曾在公证处任职,熟悉机关办事流程、规则,办案具有公证员审慎的风格。成为专业律师后,邹律师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的行政诉讼类案件。曾代理北京市房山区立马水泥有限公司政府关停项目,获3.1亿补偿,并保留原生产基地供转型。
邹律师诉讼经验丰富,对诉讼方案的把握能力尤为突出,善于从客户的总体利益出发进行综合判断,为客户实现核心诉求。近年来,邹律师注重政府监管与合规领域的业务研究,多次为企业重大项目设计合规方案,提前排除行政、刑事等方面的合规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2、案例五
洪湖政府禁渔,最高法院认定承包人的损失应予补偿
关键词:政府禁渔;养殖许可;损失补偿
原告:廖某某
被告:洪湖市政府
原告律师:邹伙发
1.案情介绍
2015 年 3 月,廖某某以 200 万元对价,受让取得斗湖村集体所有权范围内的 166.67 公顷(2500 亩)水域使用权,使用期限共计 30 年,用途为水产养殖。同年,廖某某依法办理了〔2015〕第 00357 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其后,廖某某在该水域以插网(在水中插入十几米高的毛竹,以鱼网将毛竹连接,达到围网目的)方式将前述水域围上,并投放了鱼苗,开始养殖经营。
2016 年,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洪政办〔2016〕43 号《拆除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业养殖围网设施工作方案》(下称拆围方案),责令养殖户拆除一切养殖围网设施,在洪湖保护区生产生活的渔民及其他各类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撤离,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围网养殖活动。
对政策安置面积的围网设施按照 200 元/亩给予围网设施补偿,非安置面积的围网设施不予补偿;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前自行拆除并验收合格的,按照 15 元/米给予拆除费补助。 廖某某属于非安置面积范围内,只能享受 15 元/米的人工拆除费。
洪湖市政府发布的拆围方案,相当于禁止廖某某以任何形式使用合法取得的水域,造成廖某某巨额损失。廖某某不服,聘请了当地律师,以洪湖市政府为被告,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洪湖市政府为其置换同等的养殖面积;一审庭审中增加请求“确认洪湖政府拆围行为违法”。
2.代理意见
基于本案情况,邹伙发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递交了如下代理意见。
1. 廖某某依法取得的水域养殖使用权,依据《物权法》第 123 条《渔业法》第 10 条规定,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2. 洪湖市政府印发的拆围方案,作出的拆除和补偿行为,已导致廖某某养殖许可范围内的水域滩涂彻底丧失养殖功能和使用价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廖某某的水域滩涂用益物权。
3. 洪湖政府作出的行为虽未表述为行政征收,但其发布的拆围方案及作出的拆除和补偿行为的结果导致廖某某用益物权丧失,其实质等同于行政征收。



  1. 即使洪湖政府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征收,但其行为的结果导致了廖某某用益物权受到根本性侵害。从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角度,洪湖市政府即使没有征收,但其依法也应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5. 洪湖政府作出的行为针对的对象系廖某某等渔民合法利用洪湖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禁止依法已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其行为类似于撤回行政许可。政府撤回行政许可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失,依法也负有赔偿或补偿责任。
    6. 一、二审法院认为政府旨在推进洪湖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洪湖可持续发展,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此认定与廖某某请求补偿的请求并不矛盾。
    7.洪湖政府在拆围方案也实质上认可应当给予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补偿与安置,但其人为地将廖某某排除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并单方制定极不合理的补偿与安置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2018 年 3 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荆州中院认为:廖某某在举证期限完毕之后,增加新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因洪湖保护区环境保护需要、基于公共环境利益而要求拆除保护区内围网养殖设施,且对原告进行补偿,洪湖政府并未向原告征收涉案养殖证的使用权,原告要求置换或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判决驳回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廖某某不服,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高院于2018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
    湖北高院认为:廖某某要求置换补偿,即认为洪湖政府对其享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涉及水域进行行政征收并要求置换或补偿。
    洪湖市政府发布的拆围方案,要求拆除洪湖保护区渔业养殖围网设施,旨在推进洪湖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洪湖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其并未对廖某某的养殖使用证实施行政行为,其要求洪湖市政府因征收其养殖使用证为其置换同等面积的水域养殖,或进行补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3月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字 1556 号《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廖某某取得案涉水域滩涂养殖证,依法享有使用该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该项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应当获得相应补偿。
    洪湖市政府拆除方案规定,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洪湖保护区内现有围网一亩不留地全部拆除。洪湖保护区内渔业养殖围网设施拆除后,区分政策安置面积和非安置面积进行补偿。对政策安置面积的围网设施按照 200 元/亩的标准补偿,对非安置面积的围网设施不予补偿,按照 15 元/米标准给予人工拆除费补助。
    根据拆围方案规定,廖某某实际已无法继续进行围网养殖,其自行拆除围网,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补偿。廖某某的证载面积为 166.67 公顷,洪湖市政府未根据拆围方案对水域面积安置类型作出区分,仅根据围网设施长度,按照 15 元/米标准给予廖某人工拆除费补助 39000 元,明显不合理。……
    一、二审对上述事实亦未予查明,以该水域使用权未被征收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廖某某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03、桦天律说
    邹伙发律师的代理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载明的理由是高度重合的,政府全面禁渔虽不表现为行政征收,但其全面禁渔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在禁渔范围内取得养殖许可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用益物权受到根本性的损害,应当视为对养殖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许可撤回导致被许可人利益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建立起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04 、案外谈案
    本案的启示是: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涉及的直接相对人情况,还要考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实需要做出行政征收决定或撤回许可的,应当给予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案例集所涉及的案例均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亲办案例,为避免当事人隐私泄露,我们已经对案例当事人进行隐名化处理,对案件相关细节进行模糊化处理,但主体案 情和案件结果均是真实的,希望能够为今后同类型案件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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