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中午,朋友组织聚会,李先生考虑聚会上会喝酒,并未驾驶汽车,而是特意选择骑行电动自行车前往聚会的饭店,聚会完毕后,喝酒的李先生骑行回家路上撞到路上停靠的机动车。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李某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喝酒不开车,那么酒后能否
骑行电动自行车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制、重量限制、电机功率限制。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即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予以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时,确定赔偿责任时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不可再以弱势群体为由减轻赔偿责任,故此时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要重。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提醒您: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酒驾,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交通安全靠大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