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上海私车额度使用期限这档子事儿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上海这周过得蛮辛苦的,在暴雨里看海,还得声讨人犯子,眼看着股票一只只跌停,又发现了这么一则“正研究私车额度使用期限”的消息。

上海这周过得蛮辛苦的,在暴雨里看海,还得声讨人犯子,眼看着股票一只只跌停,又发现了这么一则“正研究私车额度使用期限”的消息。(难怪有小伙伴说:“都没法好好过端午了……”)
事出有因
大家觉得这新闻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啊,你说:“我花那么多钱买了号称全宇宙最贵的一块铁皮,现在却告诉我要有使用期限了,我的小心脏怎么受得了嘛……”
可是,我不得不默默地翻出这条2年前的新闻:其实早在2013年发布的《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里,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只是这“靴子”迟迟未敢落下罢了。

现行制度
目前上海通行的车牌释放机制是:通过私车牌照额度拍卖的方式投放机动车牌照。
按照惯例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这个机动车牌照的使用权一直是默认永久归机动车主所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要实施新的“管理方案”,那些已经花了重金买沪牌的小伙伴们怎么办?谁来为这“割肉般的损失”买单?
私车牌照该怎么定性?
从法律上说,私车牌照额度拍卖属于民事活动,那谁谁是委托人,国拍行是拍卖人,而竞买人就是参加拍卖的个人啊、法人啊、其他组织啊啥的。看起来,我们在竞拍的就是一块牌照,但……哪有这么简单?!
一般来说,在普通的拍卖活动中,我们拍卖的通常是物品,通过拍卖的行为来转移这个物品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但对私车牌照额度这个东东来说,我们买的可不是一块铁皮啊,我们买的是获得私车牌照使用权的优先权利。也就是说,这块铁皮的作用不是买来装饰或干别的,而是一种权利凭证,用来证明你可以开车上路。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个买卖合同里有卖方与买方,两个都属于民事主体。在私车牌照拍卖里也如此,一旦你竞拍成功,你就与那谁谁成了买方与卖方的法律关系。从适用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角度来说,买卖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互负权利义务。啥意思呢?就是说,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地对合同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否则就是违约!
在拍卖过程中,那谁谁并不曾明确对牌照使用权的授权设定期限,所以竞拍方是在默认“可永久使用机动车牌照使用权”的认知下参与拍牌、并在竞拍成功后和那谁谁订立合同的。竞拍成功,并不意味着合同履行完毕,因为“卖方” 让渡的是私车牌照的使用权,所以就要保障“买方”在使用期间其权利不受侵害。
所以说,如果你单方面要设定使用权期限,而“买方”不同意的话,是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你若强行,就是违约;你若违约,就得承担责任!
问题来了
但是,真正的问题来了:那谁谁有个双重身份。
也就是说,在拍卖活动(包括达成买卖合同)中,那谁谁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的。但大家不能忘了,Ta还是负责管理的行政主体,不管是发放车牌、管理车牌、还是回收车牌,人家都管。
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如果那谁谁要出台新的车辆使用权设限规定,人家也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因为,设定车辆使用权期限可以是那谁谁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到时候人家和你“买方”就没有买卖的法律关系了,也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如实施新方案前开个听证会),这就是个不可诉行为,而买受人则无权就该行为主张违约赔偿。
该来的总要来
该分析的,分析完了;该来的,总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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