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受到自然条件、法律政策、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以及资金、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施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但是,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窝工损失?承包人应采取哪些措施防范窝工损失索赔中的法律风险?这些都是承包人面临的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从承包人有权主张窝工损失的情形、窝工损失索赔的条件、窝工损失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窝工时,相应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承包人风险防范措施提出法律建议。
一、承包人有权主张窝工损失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民事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窝工,承包人有权主张窝工损失的情形有三类,具体如下:
其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如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其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其三,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上述三类情况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窝工,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窝工损失赔偿。但是,若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就窝工损失权益主张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双方约定排除适用上述窝工损失的具体情形,或约定在合同价款已包含窝工损失费用时,例如:约定“本合同价款为闭口包干价,其包括的项目中含有管理费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等内容的,在发生上述三类情形时,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此外,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窝工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除非结算协议另有约定。
二、窝工损失索赔的条件
现阶段,我国法律未就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窝工损失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工损失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认为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时间、程序。承包人、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就窝工损失索赔时间、索赔签证程序等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程序提出窝工损失索赔,否则,承包人在将索赔事项诉诸法律时,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承包人提交的窝工损失数据,应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或取得其他相关证据。承包人统计窝工损失数据后,应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签字确认,或取得能够证明产生窝工损失的其他相关证据,否则,承包人单方统计的数据不能作为认定窝工损失数额的证据,即使承包人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并确认实际发生,如承包人未就损失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也不能提供产生窝工损失的其他相关证据,该窝工损失的主张依然难以得到支持。
再次,承包人应履行法定的通知、催告义务。在隐蔽工程中,承包人负有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发包人及时检查;在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时,承包人负有催告义务,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最后,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不能超出法定的索赔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窝工、租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人无权主张超出该赔偿范围之外的其他赔偿。
三、窝工损失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
笔者认为,承包人在发生窝工损失的情况下,应全面掌握窝工损失发生、窝工损失数额确认资料,以及已履行相应通知、催告义务等相关证据资料。涉及窝工损失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具体如下:
(一)窝工损失确认资料,主要体现为“签证单、确认函、协议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资料。窝工事实发生后,承包人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确认函等形式呈报业主、监理,并获得签证或确认等书面资料。
(二)与窝工损失发生相关的证据资料,主要体现为“来往函件、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类似相关证据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窝工事实发生的时间点、时间段、工作面,以及窝工人、材、机数量等事实。
(三)公证书。承包人申请公证机构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核实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
(四)诉讼保全的证据。承包人在提起窝工损失诉讼之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机关保全的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
四、律师建议
(一)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就窝工损失赔偿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笔者建议,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就窝工损失的情形、窝工损失的确认时间及程序、损失赔偿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以便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窝工时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此外,承包人还应避免“不构成窝工的情形”、“排除使用窝工损失”、“窝工损失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等约定。
(二)加强合同管理,及时、正确的进行窝工损失索赔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在发生窝工损失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及时、正确的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并保存好有关窝工损失的证据,以便在今后诉诸法律时,获得法院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窝工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承包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窝工损失扩大。
承包人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浅析
作者:陈龙来源:树人律师

众所周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受到自然条件、法律政策、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以及资金、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