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精神病犯罪!
6月9日凌晨,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付佐乡西石宝村村民刘双瑞手持双管猎枪对其住所周边村民进行枪击。造成4死5伤。其中包括三名村民、两名警察。今晨4点,在此事件中牺牲的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的妻子在宾馆跳楼自杀。
犯罪嫌疑人刘双瑞,男,55岁,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十多年前曾经犯病拿刀砍人,所幸无人受伤。
“隐形炸弹”
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加大,精神病患者也在逐渐增多。如果不能对这些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无疑会给社会形成不可预料的“隐形炸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薄绍晔曾经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在中国,只有很少一部分需要住院的精神病人能得到治疗,其余百分之九十多的病人不能得到有效治疗。精神卫生问题成为与发展过程相伴而生的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有目共睹的是,由失去控制的精神病人肇事引发的恶性案件近来时有发生。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其社会危害行为不容忽视。2012年央视新闻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田祖恩等医务人员通过对1984年至1996年共13年间的1515例精神病刑事鉴定案分析得出结论:在接受刑事被告精神鉴定案的1515例中,患有精神疾病者1248例,约占82%。而这些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以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者为主,共占94.1%。而如果精神分裂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将会在50%以上,这一数字实在令人不寒而栗。精神病人刑事作案,以蓄谋、冲动二者为主,共占81.9%,其余依次为随机作案和无目的作案。
法律心理能力包括辨认与控制两大心理功能,是我国《刑法》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而一个人如果丧失了对其行为目标的辨认能力,自当无从谈起对自己行为能否控制。根据我国《刑法》,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二者之一因病而受损时,便可构成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条件。资料表明,精神病人作案时其法律心理能力无障碍者占14.9%,辨认能力受损者占47.7%,控制能力缺乏者占37.4%。
执法困局
1985年,我国《精神卫生法》开始起草,其间数易其稿,但始终未能正式出台。
关押审判肇事的精神病人因此无法可依,免责放掉又无法对社会交待、给家属一个慰藉,使得执法者陷入“两难”困局;很多精神病患者作案后因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能力而免于刑事处罚,收容到收容所对其治疗又非常不利,甚至会使其病情恶化;而让他们回到社会,又会成为社会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90年代末,云南省澄江县农村的一名精神病人杀死了一名儿童,经过司法鉴定为精神病后,由于无法定罪,而其家属又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对其治疗和监护,只能任其继续在外面自由活动。一年后,该精神病人先后又杀死6名儿童,因为其认为后者是“外星人”。这样一来,当地警方也无法处理,只能违法将其长期关押,限制其活动。
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肃宁枪击案折射“精神病人”管控难题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又见精神病犯罪! 6月9日凌晨,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付佐乡西石宝村村民刘双瑞手持双管猎枪对其住所周边村民进行枪击。造成4死5伤。其中包括三名村民、两名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