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一并请求优先权,诉讼中又撤回优先权诉请,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承包人还能否请求优先权?上述问题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问题:(1)请求优先权撤诉后再提同样的诉请是否是重复起诉;(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及起算时间。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以期得出结论。
1、相关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大多见于法院的批复以及司法解释,具体如下表所示:
2、典型案例
3、结论
重复起诉是指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是给付之诉,请求优先权是确认之诉,因此诉讼中撤回优先权诉请后,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只要仍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内,仍然可以再次诉请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并非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同时,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就转化为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在支付工程价款判决生效之日。
因此,在法院判决支付工程价款的生效判决6个月之后,该除斥期间已过,承包人不能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这2个问题,你一定得知道
作者:谭畅来源:平行律师事务所

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一并请求优先权,诉讼中又撤回优先权诉请,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承包人还能否请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