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临夏市法院

文章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

“人身安全保护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还极易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近日,临夏市法院针对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女性安全“保驾护航”。
申请人小芳与被申请人小张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小张在与申请人小芳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并对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骚扰。在申请人起诉期间,一直发信息、打电话骚扰申请人及家属,不顾及申请人感受。小芳因遭受小张家暴多次报警,决定起诉与小张离婚。小芳担心起诉离婚后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小张会再次施暴,故小芳向临夏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中人物为化名)
临夏市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小张的行为对小芳及其亲属存在一定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支持了小芳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小张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张对小芳及其家属威胁、骚扰。作出裁定后,该院依法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居委会、派出所等,有效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作出的民事裁定。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完善和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当事人外,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遭遇家暴怎么办? 法官提醒,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也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求助。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尽可能保留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短信、微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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