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杀人行为时,该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故意杀人案的审判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 客观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间到过现场,或者与被害人(或尸体)有密切接触,例如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一同进入公寓,之后被告人单独拖着行李箱出来;DNA鉴定意

故意杀人案的审判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
客观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间到过现场,或者与被害人(或尸体)有密切接触,例如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一同进入公寓,之后被告人单独拖着行李箱出来;DNA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阴道内检出被告人的精斑;被告人经营的农庄狗粪内提取到被害人的碎骨和首饰等等。但是没有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能够直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有时被告人在作出自己杀人的供述之后又翻供,辩称被害人是因病猝死、因过失摔倒意外死亡、自杀死亡、夺刀时失手被刺,或未见到被害人死亡过程等,给事实认定、行为定性造成很大障碍遇到此情况,我们该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请看以下案例:
01.案情回顾
● 2015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峰山公园将被害人付某拖至草丛实施强奸。
● 2015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瑞云湖公园,持刀将被害人卢某劫持至树林,实施强奸,并抢得被害人的移动电话1台(价值1845元)。
● 2015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天桥附近,持刀将被害人陈某劫持至小树林实施强奸。
● 2015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遂从后面勾勒赵某的颈部,将其拖至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赵某激烈反抗,郑某某用衣物绑住赵某的双手,用衣物捂压其口、颈部,对其实施强奸,并致其死亡,之后将其尸体沉入勐苑水池中。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02.法院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粤01刑初582号刑事判决:
● 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郑某某不服,上诉称原判依据的证据存疑,其遇到被害人赵某时,赵某已经死亡,其仅仅是侮辱尸体。
03.疑难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疑难案件,被告人辩称其遇到被害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其仅仅是侮辱尸体。因客观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有密切接触,无法直接证明其实施杀人行为,遇到此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进行认定。所谓“合理怀疑”,是指基于一些看似多余的证据,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证据不充分,或基于经验、常识、逻辑等对现有事实产生怀疑,足以动摇原有的事实认定。而针对此案,我们可以进行抽丝剥茧的细致分析,审查被告人实施罪行后是否有特殊表现:
● 正常情况下,路遇死人,一般人的反应是报警、躲避,少数人可能会临时起意盗窃财物,但发现是死人而盗窃,或者奸尸者非常罕见。
● 本案被告人犯罪后大费周章地将尸体沉入水池后用石头、塑料板压住,并多次返回现场处理自己及被害人的衣物,分多处丢弃。这种处心积虑消灭痕迹的行为,与其辩称仅实施奸尸的行为不匹配。
● 在有的犯罪中,被告人实施分尸、毁尸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死因难以查明。但是,对尸体进行处理,需要异于常人的心理素质。如果不是为了掩饰深重罪行,令人难以置信。
● 还有的犯罪中,被告人杀死熟人后,在被害人家属发现被害人死亡之前,冒充陌生绑匪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被发现后辩称只是利用被害人失踪的情况投机求财。
这样的辩解也是非常缺乏可信度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逝者已矣,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过往的事件中总结经验,尽一切努力,保护好自己,避免惨剧再一次发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