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遭“毒妻”威胁跳楼自杀,而王宝强经过一年的潜伏,离婚案绝地反击:宋喆被刑拘,马蓉母女被限制出境……都是面临婚变,苏享茂和王宝强的结局天壤之别。律界调侃,苏享茂和王宝强之间隔着一个律师。
笔者认为,更深层次决定他们生死迥异的,是对法律是否有信仰,即是否具备法商思维(法商思维表现在两方面:内心对法律要有信仰,对外表现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运用并执行法律)。
法商到底有多重要,且看下文如何运用法商花式碾压对手便知!
Part1.说好一起到白头,你却偷偷焗了油
故事得从著名经济学家郎教授和缪空姐的房事大战讲起。
坊间传说,郎教授已有过六任太太,而且都是前任。在第六任太太卸任前,郎教授与缪空姐开始秘密交往。因为“爱得那么汹涌爱得那么深”,郎教授在上海静安和松江为缪空姐买了两套房,分别登记在缪空姐和缪爸爸名下。然而花无百日红,两年后郎教授和缪空姐的爱已成往事,两人却因为房子问题开始撕逼大战。
(有新闻报道,郎教授与原配至今并未离婚,只是背着原配在香港曾与另一女子结婚,后又离婚。此外郎教授还有多段情史。所以六任太太之事可能只是坊间传说,本文引用纯属娱乐。)
第一回合:郎教授起诉缪氏父女,要求他们把当初购房的钱给退回来。谁知缪氏父女深得合同法精髓(笔者下文给你解说哈),坚持“当初是你自愿赠与的,凭什么要我还回去”,把郎教授打得落花流水。(缪氏父女吃了个肯德基全家桶庆祝胜利)
第二回合:郎教授不愿就此罢休,于是他搬来救兵。此人不是别人,正是郎教授原配(这原配胸襟真是荡气回肠啊~~~)。原配作为原告,在宝山区法院起诉郎教授、缪空姐还有缪爸爸,认为郎教授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缪氏父女,该行为无效,她要把送出去的东西(购房款)拿回来!宝山区法院认为原配有理,判决支持。郎教授这被告做得开心。但缪氏父女哪肯就此认输,他们说房子一个在静安,一个在松江,你宝山法院管不了这事,我们要上诉!但宝山法院的上级领导上海二中院却说,原配要的是购房款,是钱,是动产,这事归宝山法院管!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配和郎教授合体战斗,顺利把购房款拿回来了,房事大战自此告一段落。拿回的购房款的后续流向,媒体没有报道,但法律至少允许原配拿走一半。(原配这荡气回肠也可以理解了~~~)
有人说,原配拿走的,郎教授要缪女士买单,因为房事大战之后,郎教授和缪空姐之间还继续上演了撕逼的第三和第四回合。郎教授起诉缪女士和缪女士一人独资的公司,要求连带退回货款900万及利息。缪女士说你这900万只是经我公司过个帐,立马转到你儿子公司去了,双方根本没有买卖,要我还钱真不要脸(买卖不成仁义也不在)。但在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郎教授向缪女士公司转入900万)面前,法官也没法同情缪女士(第三回合郎教授赢)。缪空姐义愤填膺,起诉郎教授儿子公司不当得利,一来(一审)二回(二审)倒也扳回了面子,法院判令郎教授儿子公司返还900万(第四回合缪空姐赢)。
后续两个回合跟本文主题无关,纯属福利花絮。
Part 2.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房事大战,缪空姐落个人财两空,郎教授却空手套了两年白羊(吃瓜群众纷纷给郎教授献出了膝盖)。不过也有网友疑问:这婚内出轨,郎教授和缪空姐都是积极参与者,为啥吃亏的只有缪空姐一人?(其实未必,后文揭秘)
有人说,只提问题不给答案的都不是好律师!吓得笔者赶紧给你捋捋郎教授和缪空姐房事大战法律的前世今生:
一、 郎教授自行起诉缪氏父女,要求还钱(撤销赠与),为何输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显然,当初郎教授是自愿可以给钱缪空姐买房的,没任何附加义务,而缪空姐钱也拿了房也买了,郎教授找不到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法院当然不支持他撩妹又反悔了。
二、 原配起诉郎教授和缪氏父女,要求还钱(确认赠与无效),为何赢了?(敲黑板:这是本文重点,注意注意)
法律规定有点多,先罗列一下:
1、《婚姻法》
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同法》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4、《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么多法律规定看花眼了吧?原配之所以比郎教授技高一筹能打赢官司,全靠伦家(至少是伦家的律师)妥妥掌握了前面这些高段位法律必杀技啊。且听笔者细细分说:
首先,原配认为,郎教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缪空姐交往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的规定,即金屋藏娇乃违法行为!原配首先占领了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
其次,原配深知,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妇共同财产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及其与郎教授无AA(分别财产制)约定的前提下,两人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夫妻共有,可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哦。即郎教授和原配的婚后所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都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做出的财产处置,要和对方商量,需经对方同意。且而只有当婚姻解体(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时,才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各自份额。
郎教授偷偷把婚内所得钞票,大把大把赠与缪空姐买房,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把原配享有份额的财产赠与别的女人,原配当然不同意啦(胸襟坦荡也要分场合嘛)。郎教授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原配不追认,行为无效!而缪空姐明知郎教授有家室,仍接受巨额赠与,还与之同居,违反公序良俗,即便一时抱得钞票归,也是空中楼阁,不构成善意取得,原配要你还,你必须得还,而且还要归还全部(因为原配对送出去的钞票不分份额地享有全部权利)。
原配有理有据,果断出手,一击即中。法院让缪氏把吞下去的全部吐出来了。
Part3.原配大战小三,各地上演,结局不尽相同
案例一:
丈夫A瞒着原配B,为小三C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一个车位及一辆汽车,并登记在C名下,同时还通过银行转账给C 20万元。B一怒之下起诉C,并将A列为第三人,要求C返还房屋、车位、汽车、现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令C返还现金及利息,但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你肯定不解,为何法院只支持返还现金,而不要求返还房屋、车位、汽车呢?难道是因为郎教授原配面子大,才赢了官司?NO NO NO ,笔者见过的法官都是中国好法官(一身正气),判决自有其道理。且看法官怎么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车位及车辆的物权设立均应进行登记,案涉房屋、车位及车辆均登记下C的名下,应认定为C是房屋、车位及车辆的所有人。而A赠与C的是为购买房屋、车位及车辆的出资款,而非房屋、车位及车辆本身,因此B要求C返还房屋、车位及车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说到此,你应该抓到重点了吧。没错,郎教授原配要求缪氏返还的是购房款,而B却要求C返还房屋、车位及车辆本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请求。郎教授送钱,原配要求还钱,当然支持;A送钱,B要求还房子车位车子,当然不支持。所以,提什么诉讼请求很关键!当然,B若另行起诉C要求还钱(购房购车款),法院肯定支持。
说明:关于婚外赠与房产和汽车,到底是返还原物还是相应的款项,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大多数判例(包括东莞判例)倾向于“赠与什么,返还什么”。即:如果是给钱购房买车的,且登记在小三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小三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是把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变更登记到小三名下,则小三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
案例二:
丈夫X瞒着原配Y,给小三Z多次转账合计500万用于购买别墅。后X与Y离婚,并与Z登记结婚。Y在离婚后发现了转账的事,愤怒难掩,将X、Z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连带归还500万。X、Z各种理由不愿还钱。该案经终审判决,X、Z需连带向Y返还350万(即500万的70%)。
你又该疑惑了吧,为啥不是返还100%(500万)而是70%(350万)呢?且看法官怎么说: X未经Y同意大额转账给Z,该行为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无效。而Z获得款项并非基于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该款应予返还。但由于X、Y已离婚,该500万应进行分割,又因为X私自转款给Z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据此,法官判令X、Z共同返还转移财产的70%。
这个案例与郎教授故事的区别在于,郎教授与原配合体,认可原配要求缪空姐还钱的主张,而本案是前夫和小三合体,不同意返还任何银钱。前案法官判令缪空姐返还款项时,并没有帮郎教授和原配分割返还的款项,但本案因为X提出抗辩,不同意还钱,且X、Y已离婚,而X、Z却结婚了,所以法官一步到位,直接依法分割返还的款项了。
从这个案例,你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郎教授配偶虽把缪空姐获赠的钱要回来了,但这笔钱郎教授想要,却没那么容易,他必须哄好原配。因为他做的可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原配可在婚内要求分割这笔钱,且郎教授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郎教授也不能便宜占尽,还得看原配对他是否手下留情。
Part4.原配大战小三正确打开方式
被出轨,还被转移共同财产,原配只能坐等人财两失?!笔者提炼几个实用招数供原配参考(培养法商思维从现在开始):
1、发现婚外赠与,应及时收集证据,自己作为原告起诉。原告席上不宜拉上老公/前夫,因为老公/前夫在这段婚外情中有过错,小三有权对其提出抗辩。
2、老公/前夫赠与什么,请求返还什么。请求返还范围是赠与财产的全部,而不是一半。
3、如果姻缘已走到尽头,针对老公/前夫擅自赠与的这部分财产,你有权主张老公/前夫少分或者不分。
4、房事无小事,房事连家事,家事触情感,家事连财产。在错综复杂的房事纠纷面前,如何漂亮地打一场维权大战,可关注本团队公众号或咨询本团队律师,必将“手把手教你斗小三整前夫”。(PS:会不会被打?)
房事无小事——配偶婚外赠房,原配如何斗法小三?
作者:梁晓馨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前言: 近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遭“毒妻”威胁跳楼自杀,而王宝强经过一年的潜伏,离婚案绝地反击:宋喆被刑拘,马蓉母女被限制出境……都是面临婚变,苏享茂和王宝强的结局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