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王某疑似精神病人,一直幻想楼上、楼下的邻居要谋害他,便经常带着利器去打、砸邻居的门窗,并不断骚扰邻居,逼迫邻居搬离该楼。邻居们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门窗损失。

案例
王某疑似精神病人,一直幻想楼上、楼下的邻居要谋害他,便经常带着利器去打、砸邻居的门窗,并不断骚扰邻居,逼迫邻居搬离该楼。邻居们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门窗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王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主张驳回起诉。
那么,王某是否为无行为能力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由谁来申请?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执行能力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人民法院采用特别诉讼程序依法认定,必要时应当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被认定人的智力、精神状况综合审查后,作出认定。
有权申请的主体有两类: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利害关系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而非债权人等利益冲突方。有关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此看来,一个成年人是否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人,需要由“特定人”申请,经过法院“特别程序”审理后,依法认定。本案中,王某未经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以王某不具有行为能力而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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