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躺在”加班费上“睡觉”!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权利人超出时效再欲通过司法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则法律赋予对方具有时效抗辩的权利。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权利人超出时效再欲通过司法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则法律赋予对方具有时效抗辩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的时效同样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一种是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主要区分点在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报酬一词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其文意边界。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有着不同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中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列列举,可见二者并非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可见加班费并不在劳动报酬范围内,所以加班费应当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是将加班费视为劳动报酬项下的子项,所以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首先,劳动报酬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的对价。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应当是劳动者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加班费是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而产生的报酬,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所以从加班费的产生来看,加班费并未超出劳动报酬一词的词义及内涵。故将加班费解释进劳动报酬一词符合文理解释。
其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可知,工资总额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并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3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同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该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劳动行政机关同样认为加班费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表现形式,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3条第一款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本文根据不完全统计发现,目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是将加班费视为劳动报酬,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目前因为法律、法规并未对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不同地区对于该问题存在自己的理解。故,若生活中的你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还需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地方司法机关的理解,对具体问题再进行判断。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