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慧达代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汕头市铭发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的第786163号“MAGIQUE”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的全部指定商品“面霜、粉饼、指甲油、护肤膏、香水、香皂、口红、化妆笔、洗发水、化妆盒、胭脂、粉底霜”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申请。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复审商标的全部指定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商评委基于其向商标局调取的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委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商标局要求的期限内,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就复审商标进行了授权许可使用关系,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及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中部分证据的发票金额与清单金额相对应,清单中所列商品明细含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面霜、粉饼、粉底霜、化妆笔、护肤膏、胭脂”商品,并且证据形成的日期均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的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甲油、香水、香皂、口红、洗发水、化妆盒”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面霜、粉饼、粉底霜、化妆笔、护肤霜、胭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短评:
根据北京高院以往的判例以及商评委的审查实践,在类似商品上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维持注册商标在所有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但在本案中,商评委仅对复审商标在被申请人提供了使用证据的部分商品上维持了注册,并没有维持复审商标在所有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对本案的审理是否为商评委的个案还是商评委在今后的撤三复审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越发收紧,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观察。但是,为了确保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后的撤三或撤三复审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时,需尽量全面提交该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以维持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以免被撤销部分商品。
商评委裁定收紧使用认定标准:在某一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法维持与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
作者:刘新蕊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万慧达代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汕头市铭发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的第786163号“MAGIQUE”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的全部指定商品“面霜、粉饼、指甲油、护肤膏、香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