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特殊时期,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我国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亦逐年上升。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出借方而言,更应注重作为重要证据的借条的规范;为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民间金融法律服务团队特分享【借条范本】(注:以自然人之间借贷、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例),并提示相关注意事项,以供大家交流探讨。
【借条范本】
借 条
兹借款人唐XX(身份证号:430123XXXXXXXXXX36)向出借人刘XX(身份证号:430626XXXXXXXXXX93)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率百分之 (X%)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XX年XX月XX日前。如到期未还清,自愿按年(月)利率百分之 (X%)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
借款人(签字、按印):唐XX
身份证号:430123XXXXXXXXXX36
住所: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XXXXXXX
住所: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一、主体问题
首先,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应要求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字、按印,如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在借款人署名栏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外,还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印。
其次,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规定》确定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规定》用年利率24%、36%这两线重新划定利率、利息三个区域(“两线三区”):一是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为无效区;三是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合法,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而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也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亦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担保问题
对于数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找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质押。对于公司作为保证人的,除了要求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印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还应要求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已依法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以尽量避免借贷双方日后在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上产生纠纷。
另外,保证、抵押、质押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抵押、质押还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借条范本及注意事项
作者: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特殊时期,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我国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亦逐年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