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末上海率先发布QFLP试点政策以来,各个地区的QFLP试点工作陆续展开,北京是继上海之后的第二个QFLP试点地区。早在2011年2月,北京市就发布了QFLP政策,在全国QFLP试点规定中具有一定的先驱与导向意义。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延续以及外汇改革的扩大以及外资布局中国资产的增多开创了QFLP投资的新时代。珠海、苏州、厦门、海南、深圳等各个地区也出台或更新了关于QFLP的新规以进一步优化吸引外资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北京于2021年5月6日正式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QFLP新规”),在原有QFLP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政策升级。我们将通过本文介绍和分析北京QFLP新规的规定以及具体要求。
一、监管机制
北京QFLP新规建立了“试点联审工作机制”,由各监管部门对QFLP的设立以及运营管理进行联合监督审查,其中:
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联审工作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织试点联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监管本办法所涉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人民币跨境交易等事宜。
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须符合的要求
根据北京QFLP新规,原则上,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统称“试点企业”)均应在北京市注册设立。试点企业申请要求如下:
从程序上来看,北京QFLP新规中也同时要求,申请设立试点企业的申请人应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后,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将基于联合审核的工作机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审核意见。
三、信息报告及存续期监管
在北京QFLP新规中,对于试点企业(特别是试点基金)的存续期监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具体包括:
四、结语
北京作为QFLP政策出台较早的试点地区,在吸引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监管部门在充分吸收原有监管逻辑、了解市场境外投资人的实际需求以及参考其他地区QFLP政策优势的基础上,推出了北京QFLP新规,其政策定位以及支持力度,均为境外投资者创设了良好便捷的投资环境。我们将持续关于北京QFLP新规的落地及相关实施细则,并期待境外投资人在该政策的指导与支持下积极参与到境内繁荣发展的私募投资行业。
北京QFLP新试点制度解析
作者:冉璐 景晴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自2010年末上海率先发布QFLP试点政策以来,各个地区的QFLP试点工作陆续展开,北京是继上海之后的第二个QFLP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