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国际某著名轮胎制造商就其位于国内某地的工厂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规划总用地近百公顷,厂房多达几十余栋,后由某大型施工企业中标,双方签订EPC总价合同,合同范围不包括轮胎制造与安装。
本案项目分为两期建设前后进行,一期建设过程中发包人行使提前进入现场进行安装生产设备的权利,共提前进入了几乎全部的建筑单体,禁止承包人自由进入相应建筑进行施工,且要求承包人施工不得影响和干扰设备安装工作,后期更是提前进入了工程内进行盈利性生产,严重降低了承包人的施工效率,承包人在现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机械费及措施费等。
一期结算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前述损失主张索赔费用合计2亿余元,发包人不予认可,随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百余份索赔函,索赔费用超过2亿元,承包人亦不予认可,谈判陷入僵局。
律师提供服务
一、分析索赔,知己知彼
承包人在索赔主张全部被发包人否定且面临巨额反索赔的情形下,委托本所律师就该项目索赔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与建议。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承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合同及其往来附件、往来函件以及上万封电子邮件等相关书面资料,与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不仅就索赔的合同依据、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以及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分析,并且针对发包人意见进行反驳,为此后的争议解决打下稳固基础。
关于发包人反索赔,本所律师首先就其索赔 项目进行归类,将其分为质量缺陷、未完工作、 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分包人造成的损毁工程的修 复、承包人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承包人未完成的 现场清理工作以及其他,并根据承包人的否定意 见以及相关资料,逐类分析,并且从法律规定与 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意见,说明承包人可用以 对发包人索赔进行抗辩的法律、合同与事实理由,为承包人收集资料指明方向。
此外,本所律师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发包人除已经提出的索赔项目外,仍有可能提出其他索赔项目,其中最有可能的是工期逾期违约金索赔,本所律师亦就此提出抗辩理由。
二、欲善其事,先择利器
争议发生时,选择合宜的解决方式至关重要。 关于该项目争议解决,根据合同以及备案合同约 定,共有四种方式,包括友好协商(谈判)、DAB(争 端裁决委员会)、仲裁以及诉讼。本所律师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 向承包人提出相关建议。
因合同约定DAB的决定可因任何一方的不满意而失效,且中国法律亦未赋予DAB决定强制执行力,DAB的决定不能直接被中国司法机构予以强制执行,故采用DAB方式很可能延长争议解决的时间,不利于承包人,不建议采纳。
又因该项目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而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DAB和仲裁,备案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虽然备案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承包人很难举证证明这一点,而发包人很可能就此提出主张,且诉讼的特点为两审终审,历时较长,故不建议承
包人采纳。
此外,本所律师在审查资料的过程中注意到合同中关于索赔期限的约定,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如果承包人在察觉索赔事项后的28天内没有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即免除对该索赔进行赔偿的责任。但查阅承包人已经提供的往来信函和承包人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的往来邮件,并未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向工程师发出过索赔通知,若发包人引用前述条款主张已过索赔期限,丧失索赔权利,则承包人的全部索赔主张均将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历来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剥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应当享有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根据FIDIC条款等国际工程索赔惯例的约定,索赔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认可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效力,仲裁庭则可能予以支持,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若选择仲裁作为本项目索赔的争议解决方式,或将不利于承包人。
结合前述,考虑到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且数额巨大以及承包人索赔事件及索赔金额尚缺少事实资料予以支持的情况,而且第二期仍在建设中,为避免风险,亦为保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之故,建议承包人通过协商谈判尽可能地解决争议,即使最终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承包人通过协商和谈判亦能在一定程序上了解发包人对相关争议的态度、策略及其所依仗的证据材料,以便承包人能够有针对性的制定仲裁策略、准备索赔证据和针对反索赔的答辩理由。
三、步步为营,索赔不殆
施工索赔涉及面广、工作综合难度大,是业务技术性很强、基础工作要求很细的工作,本所律师在全面梳理了合同条件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以后,整理了索赔事件线索,请承包人据此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图纸、施工日志、各种现场记录、现场录音、录像、照片、签发的指示或命令、往来邮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第三方的证言、结算记录、付款记录等一切有助于还原索赔事件的事实经过,能够证明承包人因此遭受损失情况的证据材料均为应收集的相关资料。
此外,本所律师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建议承包人可以考虑补充索赔主张,例如因发包人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变更设计标准或指定材料、设备的标准或品牌,建议主张设计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索赔,以及工期延误导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损失的索赔等。
律师服务效果
1、 本所律师为承包人就本项目索赔出具了详细的分析报告,涉及承包人现有索赔项目逐项分析、发包人现有反索赔项目概括分析、承包人索赔建议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全面梳理双方在索赔与反索赔中的优势和劣势,为下一阶段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 承包人采纳了本所律师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索赔资料收集的建议,与发包人通过友好协商(谈判)的方式,就本项目索赔达成一致意见, 发包人亦未再主张反索赔。
3、 承包人认可本所律师服务,将该项目相关其他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委托本所律师进行代理。
正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助力承包人在索赔争议中赢得利益
作者: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营运中心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项目基本情况 国际某著名轮胎制造商就其位于国内某地的工厂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规划总用地近百公顷,厂房多达几十余栋,后由某大型施工企业中标,双方签订EPC总价合同,合同范围不包括轮胎制造与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