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宁波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海泰演武堂刑事团队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违反上述通告的行为进行分析,梳理这些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并附上2003年非典期间的部分典型刑事案例,作为对广大民众的普法与警示。

Q1阻挠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工作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的,是否构成犯罪?
如存在有上述行为,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金正德妨害公务案】
2003年5月1日上午,家住密云县的金正德开着出租车去怀柔给自家买花生种子,回来途径密云县十里堡镇与怀柔101国道交界处的控制“非典”疫情的一个消毒站。急着赶回家种花生的金正德没理会值班民警的阻拦,径直把车开到车辆所排长队的最前面,企图“夹塞儿”。交巡大队副队长席某拦住车,让其把车退到队伍后面,按顺序等候消毒,金正德拒不消毒。一番劝解无效后,席某要求其出示驾照并接受检查。金正德下车后,席某见车没有熄火,就去拔车钥匙,并劝其到路边谈话,金正德见状,向席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并将警官帽打落在地。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由于金正德将车停在路中,拒不配合检查和消毒,致使消毒站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县“110”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金正德强行带离。
密云法院以防害公务罪,依法判处金正德有期徒刑6个月。
Q2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新冠肺”人员,不主动采取就诊、隔离,导致疫情扩大的,是否构成犯罪?
如存在上述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3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金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从外地拉西瓜回老家贩卖。当金某途经某县某乡“非典”检查站时,拒绝停车接受检查而强行冲关,并将一检查人员刮倒在地。检查人员立即驾车追赶,同时通知沿途民警设卡拦截。在前有堵截后有追缉的情况下,金某不但不停车,而且采取撞栏的方法连闯三道关卡,当行至一大转盘时又逆向行车,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后,三轮车变向又撞在停在转盘内的一辆大货车上,致使摩托车手余某及金某本人受轻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金某为逃避“非典”检查,置检查人员和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驾车连续多次“闯关”,并在行人、车辆密集的公路转盘处逆向行驶,尽管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实践中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并不鲜见,可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而本案中为抗拒“非典”检查而驾车连续“闯关”、逆向行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却极为罕见。这也是认定本案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及其客观表现。尽管金某驾车“闯关”和逆道行车的目的在于躲避拦截检查,并且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由于其采取方法和手段的危险性使其故意内容外延扩大,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形成竞合,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再从其客观表现来看,金某驾车“冲关”的行为与逆向行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行为两个阶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理论,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构成继续犯的,对该行为不应割裂定性,应按照一种行为定罪处罚。因此,不论是从想象竞合犯角度出发,还是出于牵连犯考虑,对金某的行为均应从一重处断,即按照处刑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良言慎行,凝聚正能(一)
作者:海泰刑辩演武堂来源:海泰律师

2020年2月1日宁波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海泰演武堂刑事团队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违反上述通告的行为进行分析,梳理这些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并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