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中国电科cetc加班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该单位员工痛批领导不合理加班引起众多劳动者的共鸣,其“早8晚11”的工作时长也引起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关注,目前成都人社局、成都劳动监察部门、四川省与成都总工会均介入调查。
早8晚11,继“996”“007”后又一个劳动者超长待机的工作时间,那么法定加班时长到底是多少?劳动者是否有权对加班安排say no?超过法定加班时长,用人单位又可能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仅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每月安排的加班时长超过36个小时的,还可能涉嫌违法。
具体而言,首先不论加班时长是否超过36小时,除不定时工作制外,对于加班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法定标准足额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此外,对于超长加班违反《劳动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拒绝加班安排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甚至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超长加班的情况下,可能如同本次中电科事件一般由工会或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各级工会均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相关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最后,不仅是上述法律风险及责任,不合理的加班安排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对内可能招致员工的不满甚至如此次事件中的集体性离职效应。不论最终是否出现大规模离职,这对于团队稳定性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打击都是巨大的,公司后续安抚员工也需要付出较大成本。
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可经法定协商程序,安排劳动者依法适度加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提升生产经营效率和人性化管理水平,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对劳动者正常生活秩序及其身心健康的影响,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中电科加班事件——超长加班,不只是支付加班费
作者:包遵惠来源:极客法律

这两天,#中国电科cetc加班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该单位员工痛批领导不合理加班引起众多劳动者的共鸣,其“早8晚11”的工作时长也引起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关注,目前成都人社局、成都劳动监察部门、四川省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