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来源:车墩法庭 应超予
审判

长时间的驾驶、不规律的工作时间使得出租车司机常常面临不少职业健康风险,而出租车司机的身体健康不仅仅关乎个人,同样也与城市交通安全密切相连。
近期,松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出租车司机身患疾病,想要退出出租车运营,要求公司退还风险保证金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出租车司机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风险保证金?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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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已经从事该行业多年。平日挂靠在出租车公司之下开展出租车营运,并根据双方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缴纳了5000元风险保证金。
2021年12月的一天,王先生深感不适,便前往医院就诊,诊断出肝硬化,但想着工作不好找能坚持就坚持一下,王先生于2022年6月与出租车公司续签了《承包经营合同》。
后王先生感觉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觉得自己可能无法继续开出租车,王先生便向公司提出要求终止合同,并在2022年9月写下辞职信。后出租车公司不愿意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王先生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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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意见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既激动又难过:
他表示,公司以其不符合《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经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疾病诊断中心诊断无法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为由不肯退钱。
但并非其不愿意前往该中心就诊,而是现在该中心已经不复存在,就诊的医院病历本完全可以证明其身体状况已经不再适合继续从事出租车行业了。而且风险保证金是用来保证车辆完好无损的,车子现在既没有损伤,也没有违章,公司就应当退还该笔费用。
被告出租车公司则表示:
王先生的身体状况并不符合《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故不同意终止合同。而且,王先生是自愿辞职的,违约在先,所以虽然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应当没收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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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在法庭上的你来我往,法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王先生目前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合同终止的条件。对此,王先生(乙方)与出租车公司(甲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是如此约定的:“为保证本合同的如期履行和甲方车辆财产不受损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交付风险保证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可以协商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乙方经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疾病诊断中心诊断,无法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合同另约定:“具有第十二条之行为,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风险保证金。”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协商合同终止的条件,然而正如原告王先生陈述的那样,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疾病诊断中心已被撤销,订立合同时因一直采用的是格式模板,所以公司也未作出更新,从而导致司机因身体原因的退出条款成为“一纸空文”。
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出租车公司在扣除王先生应支付的承包金等费用后,将剩余风险保证金退还王先生,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一点说法
(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被告出租车公司提供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清楚明白的条文形式,不存在模糊、歧义,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亦无矛盾之处,合同双方应对自愿签订的条款负责。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于风险保证金退还条件、合同终止条件等都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合同约定的行权条件因客观因素难以实现时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权利
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应满足特定条件,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该条件难以成就时,是否可以根据该条款蕴含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该方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为,因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疾病诊断中心被撤销,与其相关的合同终止条件已无法成就。王先生提供了医院诊断报告证明身体状况,能否替代作为王先生提出合同终止的条件?
对此,可做如下判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权利义务经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双方在缔约时即应预测到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经过衡量对相关权利的行使设定了特定条件。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因身体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可提出合同终止,可见对于出租车司机身体状况会影响合同履行有所预判,并就此达成了合意。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成就并非王先生原因导致,而是由于客观因素,故不应机械地理解合同约定,而是应该根据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公平与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医院出具的报告确实可以证明王先生不再适合从事出租车行业,其应当有权要求合同终止。

司法建议
个案虽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案件所涉及的条款仍存在问题,如不及时更新,不仅仅出租车司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TA们的健康问题还可能影响乘客乘车安全与道路安全,难免产生更多的诉讼纠纷与不安定因素。为此,车墩法庭特地向出租车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建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更新格式条款、完善从业人员退出机制、维护乘客乘车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及时更新承包经营合同。慎重对待与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时更新其中条款,例如当‘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疾病诊断中心’不存在后,应及时删除并更新合同中相关条款,并补充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完善退出结算办法。”
“建立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是密切掌握驾驶员的健康状况,规范年度体检制度,一人一档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驾驶员体检并更新档案,及时督促教育不及时体检的驾驶员;二是完善体检制度,结合驾驶员的职业需要,规定必检项目,同时对体检医院的级别进行规定,防止体检流于形式;三是对体检中发现有重大健康问题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依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退出情形和机制进行处理,以保障驾驶安全;四是对于驾驶员提出自身健康问题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病历、报告等材料,或前往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查,符合合同约定退出情形的,依约完成退出结算,避免纠纷。”
司法建议发出后,很快得到了出租车公司的回函,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建议,已及时对承包经营合同文本作出了更新,将进一步建立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同时将完善驾驶员退出机制。
从个案的纠纷化解到类案的纠纷预防,出租车司机的个人身体健康绝非仅仅关乎个人,同时也关乎乘客以及公共交通安全,这一点在出租车公司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时已经有所体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租车公司也应关注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做出合同条款的更新,关心驾驶员的身体健康,当驾驶员出现确已无法胜任出租工作的情况时,及时配合做好退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