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如何讲好法庭故事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奠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基本原则。我们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需要能够被法律涵摄,才能得到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我国三大诉讼法奠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基本原则。我们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需要能够被法律涵摄,才能得到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法庭审判的对象虽然是过往生活中的事实,但是生活事实并非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所对应的事实。完整的案件事实描述应当包括所有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且描述的事实应具有真实性,能够被证据证明,这样描述的事实才能够被法庭所接受。
世界两大法系的论证不同,一种是大陆法系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需要我们将陈述的事实与要件事实相对应;而英美法系适用案例法,法庭上陈述的事实需要与先例事实相一致。因此事实陈述时,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组织事实陈述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参照权威案例(如指导案例)来组织事实陈述。
事实上,权威案例的基本事实正是因为包含了请求权发生规范的所有要件事实,所以才能成为经典案例。故,法庭陈述的事实,亦应当符合要件事实,这也是诉讼攻防中主张责任的要求。同时,根据要件事实理论,攻击防御还包括证明责任,即对主张的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一个良好的法庭事实陈述,首先符合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要件事实,其次能够被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即“认事”和“找法”,“认事”的司法技术是“法庭报告技术”;“找法”的司法技术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大司法技术的核心是“要件事实理论”。在诉讼中,诉讼两造通过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进行攻击防御,而攻击防御的对象又是要件事实。如下图:

如何尽可能地让法官认可我方陈述的事实,是取得胜诉的第一步。在事实陈述阶段要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和要件事实思维,结合证据,阐述符合法理与情理的故事,剔除冗余信息、不说废话,即是破题关键。
01 事实描述的方法
当事人带着证据材料找到律师,此时我们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首先进行外部检索确定可能适用的部门法,然后进行内部检索,确定最终适用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即寻找到具体的法条,对法条的构成要件进行拆解分析。
第一步,类型化事实类比,法律要件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可以运用寻找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要件对应的类型化事实,与案件事实进行类比分析。还可以对法律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和评价的方式进行分析,法律要件分为事实要件与评价要件,评价要件根据评价根据事实与评价障碍事实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步,将案件证据进行整理,将证据与要件逐个或者分组对应,即某一个或几个证据能够对应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某一法律要件,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相互比对的过程我们也称之为“涵摄”。
第三步,在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与案件证据的对应关系中描述事实。此时,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为目标,以证据为支撑,构成要件与证据之间框定了案件事实的范围。例如无因管理案件中可以分别拆解三个构成要件,结合个案证据,形成事实描述的最小单元。如下图:

将上述事实最小单元用连词连接成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符合法律逻辑同时具有证据支撑的完整故事。用这种方法形成的事实描述,既能满足主张责任的要求,又能被案件证据证明,被法庭采纳后,最终能够得到希望实现的裁判结果。
02 事实描述的检验标准
事实描述应当符合故事理论模型。所谓故事理论模型包括四个要求:1.覆盖性;2.一致性;3.唯一性;4.匹配性。所谓覆盖性,顾名思义,所描述的故事,必须覆盖全部证据;一致性要求所描述的故事不存在自相矛盾和不能自圆其说的内容;唯一性要求所描述的故事结果是唯一的;匹配性要求所描述的事实能够涵摄于全部构成要件。
03 事实描述的策略
基于以上方法形成的事实描述,用什么样的叙事策略,才能实现诉讼策略目标?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首先,对于全部构成要件均有直接证据,应开门见山,直中要害,以最直接、最简洁的语言,描述案件事实。如,在借贷纠纷中,原被告之间有书面的借贷合同,则就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这一要件事实可以描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与借款期限等”。
其次,如果对某一构成要件没有直接证据,例如:借贷合同中对于交付借款没有直接证据,或者大额现金交付,则需要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以及可能收集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线索埋入事实描述中。如,款项来源是出借人从银行支取、或者自己保管的现金中取出,亦或从第三人处取得;款项交付是在何时何地,有何人在场;交付款项的面额、体积、包装物均应描述;款项交付后,款项用途、相关知情人以及偿还利息,催要借款等事实也应描述。原因是法庭认定事实首先是通过证据认定,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则根据间接证据通过经验法则进行推定,而在事实陈述时,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事实进行简单直接的描述,遭到对方的否认后,再行补充提交间接证据,会使得法官对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导致对后续提供的间接证据形成心证难度增加。
再次,对于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往往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要运用证据的搭桥与断桥技术,使得证据证明的事实形成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如:2016年8月30日,邓某在一汽大众4S店订购豪华型轿车一辆,签订《订单》并约定:车辆价款25万元。同年10月2日,4S店向邓某交付系争车辆及车辆三包凭证、车辆保单、售前检查证明(落款显示当日出具)等相关材料。同年10月23日,邓某做首保时,发现内容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的维修记录。邓某要求退还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被告4S店称:2016年9月12日的维保属于销售前的检测和维保,抗辩该维修行为属于生产的延续,故车辆不存在瑕疵。原告邓某虽主张欺诈,要求赔偿,但并没有欺诈的直接证据。邓某唯一的证据是车辆交付前,有一条维修记录。而该维修记录只能证明车辆曾经进行过维修,但是并不能证明4S店进行欺诈。邓某需要运用搭桥技术:1.存在维修记录,而4S店未告知;2.通常在4S店购买的车辆为新车,如果属于维修过的车辆,则购买人不会以新车价格购买;3.邓某以新车价格购买,推定4S店未告知维修记录。故,4S店构成欺诈。4S店可以证明已经告知邓某或者轻微漆面修复并不影响邓某以新车购买,来断桥,使得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对于可预知到对方进行的抗辩,应在事实陈述时进行预先抗辩。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可预知对方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在事实陈述中对于时效期限内进行过催告的事实预先陈述,则对方进行抗辩时,让法官第二次接受该信息,而在心理学上第二次接受信息对接受者并不能产生新的刺激,尤其是第一次接受时已经对该信息进行了预先抗辩,会更加减弱法官对该信息的采信可能性。
04 结语
法律事实是经过法律程序筛选之后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支撑的,为法庭所认可的事实。开庭伊始,法官第一次听到一个逻辑严密、语言平实且有证据支撑的故事,这一过程已经无形中获得了法官的“心证”。同时,将证据埋入在事实陈述中,亦可将攻防答辩体系埋入开庭的事实陈述中。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讲述这样一个好故事必然是胜诉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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