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新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版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正式签署,相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版安排》”),新版扩大了可执行的判决范围,扩大了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法院的范围,且明确了诸多事项,对内地香港司法协助的发展大为利好。本文拟总结并评论《2019版安排》的主要发展,以期为实践提供指引。
一、互认判决的范围
《2008版安排》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判决可以被互相认可和执行:
1.有书面管辖协议,即作出判决的内地或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方唯一的书面管辖约定。
2.判决内容为支款项。
3.判决为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4.判决是针对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作出的。两类合同不属于此范围,分别为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其他非商业目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5.内地判决需为最高、高级、中级及明确列明的基层法院作出。形式可为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与支付令。
6.香港判决需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形式可为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2019版安排》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大幅修订:
1.不再要求书面管辖协议,判决的管辖权可来源于约定管辖,也可来源于其他确定管辖权的方式。
2.明确了互认判决内容可以为金钱判项,也可以为非金钱判项。
3.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部分可适用。
4.内地所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均可适用。
5.香港几乎所有民商事案件相关的法院均可适用,包括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竞争实务审裁处。
《2019版安排》将不适用于下列判决:
1.内地法院的保全裁定以及香港法院的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2.人身性质的判决、包括离婚后损害赔偿、同居关系析产、遗产管理及分配。
3.破产(清盘)案件。
4.海事类案件。
5.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6.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7.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对惩罚性赔偿部分不予执行,但知产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假冒纠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可以执行。
评论:
综合上述内容,《2019版安排》大幅度地扩张了互认判决的范围。其中对“判决内容需为支付款项”的取消最值得关注。香港法例《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规定香港仅认可其他法域民商事判决中的金钱判项,《2019版安排》对其实现了全面突破。《2019版安排》生效后,类似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决项的执行将没有实质障碍。
此外,取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扩大了适用案件的范围,并减轻了被请求地法院审查案件的工作量,即法院只需要确定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无瑕疵即可,无需考虑管辖权的来源。最直观利好是针对侵权案件的。侵权之诉的当事方往往不会签订书面管辖协议,适用《2008版安排》这些判决将无法跨境执行,现在这些问题将不复存在。此两处修订,加之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也被列入适用范围,可以说,《2019版安排》之下,内地与香港90%的民商事判决可被互相执行(数据估测来自最高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9版安排》对知产类案件的跨境执行作出了前瞻性规定,其首次将部分知产类判决纳入互认范围,并明确规定知产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可跨境执行。知产判决、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跨境互认体现了助力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方向。即使人们期待的跨境破产并未实现,但《2019版安排》的覆盖面之大是令人欣喜的。
二、管辖法院
《2008版安排》要求申请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香港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如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相同,申请人仅可选择一个法院提起。但申请人可在内地与香港法院同时提起申请。
《2019版安排》加入了新的连接点,即内地的申请人,可在申请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申请。
评论:
申请确认香港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总是为了执行判决。经内地法院认可的香港判决将与内地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很多时候,申请人希望香港的生效法律文书被转换成内地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当被申请人在内地既无住所业务财产时,根据《2008版安排》,申请人将无法在内地法院提起申请。《2019版判决》通过加入新的连接点解决了该问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9版安排》在“住所地”的定义中,加入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管理地”的概念。目前该概念的含义仍留待实践确认,但在注册地、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之外又加入新的连接点,势必会降低确认住所地的难度,便利以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立案。
三、确定原审法院管辖权的方法
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到达法院后,法院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无瑕疵。《2019版安排》第11条列举了6项条件。符合条件之一,且与被请求方法院的专属管辖不相冲突,则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1.原审法院受案时,被告住所地在该方境内。
2.原审法院受案时,被告的代表处等非法人机构位于该方境内,且诉讼请求基于该机构的活动。
3.合同之诉,合同履行地在该方境内。
4.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在该方境内。
5.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被请求方境内时,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书面形式约定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6.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被请求方境内时,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原审法院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评论:
在确定原审法院管辖权的方法上,《2019版安排》与内地民诉法相呼应,强调了确认实际联系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中国2017年签署的《选择法院公约》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具有实际联系的中立法院审理案件,但该公约仍未被批准。实务界有观点认为此次《2019版安排》表明,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公约》时将可能对这一事项作出保留。
四、认可和执行程序与法院诉讼案件的冲突应对
《2019版安排》为了应对跨法域司法冲突作出详细的规定:
1.申请认可和执行期间,如某内地判决进入再审程序或某香港判决被提起上诉,认可和执行程序将被中止。
2.如某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拿出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的判决要求认可和执行时,案件的审理应中止,等待认可和执行的裁定或命令作出,再视情况终止或恢复审理。
3.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时,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不予受理。
评论:
跨法域的“平行诉讼”向来是跨境争议较为棘手的问题。为与对方的诉讼“对冲”或仅仅只是为了打乱争议解决的进度,当事人可能在案涉的其他法域就同争议提起诉讼。在欠缺跨境司法协助的情况下,这类“平行诉讼”往往会带来很大困扰。《2019版安排》明确以防止当事人恶意“平行诉讼”为目标设计了一系列条款,有利于高效解决跨内地与香港的争议。
五、救济途径
《2019版安排》明确了申请互认失败的救济路径:
1.如判决未获得或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当事人不得重新提起申请。
2.如不满内地法院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将不可对此类裁定上诉。
3.如不满香港法院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当事人可在香港提起上诉。
4.如判决未获得或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当事人最终的救济手段是在被请求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新提起诉讼。
评论:
《2019版安排》明确了当事人在申请互认失败后不得重新提起申请,解答《2008版安排》实践中曾出现的困惑,便利了当事人的使用。
一起来为内地香港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最新安排划重点
作者:张思捷 李焕之来源:安理律师

序言: 新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版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正式签署,相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