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伪卡盗刷,可以找谁索赔?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谢先生在某银行处开设了人民币存款账户,并办理了借记卡一张。随后,谢先生陆续向该借记卡中存款。

一、基本案情
谢先生在某银行处开设了人民币存款账户,并办理了借记卡一张。随后,谢先生陆续向该借记卡中存款。某天凌晨,谢先生收到两条来自该银行的短信,内容为该借记卡被人通过异地ATM转账方式转出人民币共计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谢先生于次日上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办理了该借记卡的永久挂失。至今,案件仍在侦查中。后,谢先生以存在“伪卡盗刷”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二、何为伪卡盗刷?
伪卡盗刷是指他人使用复制银行卡(以下简称“伪卡”)盗取持卡人资金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
(1)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
(2)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
(3)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陈述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作出认定);
(4)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
(5)其他能够证明伪卡交易的情形。
三、伪卡盗刷的责任主体可能有哪些?
(一)盗刷行为人
发生伪卡盗刷,涉嫌刑事犯罪。盗刷行为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盗刷行为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持卡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开户行(银行)
持卡人在开户行处办理借记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开户行对持卡人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持卡人将资金存入在开户行处开立的该借记卡账户,其存款资金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持卡人即享有对开户行的金钱给付债权。开户行负有保证持卡人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三)持卡人
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遭遇伪卡盗刷,可以找谁索赔?
(一)是否可以直接起诉银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漏,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本案尚未侦破,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谢先生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
(二)银行会有哪些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1: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或检察院办理。
抗辩理由2:持卡人存在“密码泄露过错”。
银行卡密码由本人生成且一般只有本人知悉,具有唯一性与私密性的特点。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抗辩理由3:持卡人未能在发生盗刷后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应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以“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笔者认为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下,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储户相对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伪卡的义务,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不能排除不通过交易密码亦能进行伪卡交易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被破译的可能性,更不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如在持卡人适度遮挡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然可通过测录器、摄像头等设备获悉密码)的可能性。
因此,银行仍应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及持卡人存在密码泄露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遭遇了伪卡盗刷除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为日后的民事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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