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受害人溺亡,赔钱吧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村委会修建的蓄水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隐患,长期疏于管理,是造成两名未成年受害人溺亡的主要原因,村委会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村委会修建的蓄水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隐患,长期疏于管理,是造成两名未成年受害人溺亡的主要原因,村委会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家属上诉后提出应由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
01 简要案情
两名受害人张某1、张某2系堂兄弟关系,事发时,一个11周岁,一个12周岁。2022年6月,二人驾驶电动车至某村,在该村用于农田滴灌的蓄水池中下水游泳导致溺亡。两名受害人的家属分别起诉,要求该村村委会赔偿各项费用。
02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对受害人家属主张的各项费用审查后,判决由村委会按2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均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判决村委会承担20%责任比例过低,受害人及村委会应当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较为适当,故予改判。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此处的“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其中“过失”指的是“疏忽”和“懈怠”。本案中,事故现场的蓄水池系由某村民委员会所建并负责管理,用于农田滴灌蓄水。蓄水池四周围有护栏,但部分护栏存在倾斜和倾倒。受害人系在已损坏的护栏处下水后发生的事故。事故现场损坏的护栏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致使两名未成年人轻易进入蓄水池,最终导致溺亡的后果。虽然靠公路一侧的护栏上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但在无法完全避免他人进入和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村委会作为蓄水池的建造和管理者,应当积极将损坏的护栏恢复原状,让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但村委会并未对此引起重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父母负有监护责任,受害人到围有围栏的蓄水池中游泳,不幸溺亡,作为父母疏于安全教育与监督管理,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05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溺水事故频繁发生,尤其在夏季,天气炎热,孩子们会选择游泳或去水边玩耍降温解暑,对于农村用于浇灌农田的蓄水池,负有管理责任的村委会首先应当对蓄水池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以免防护措施被破坏却浑然不知,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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