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近期,碧桂园公司发布了2019年度财报,相较于2018年,其销售额增幅达到10.03%,其员工却减少了约2.96万人。该信息一经发出,便引发了众人关注和议论。碧桂园负责人后解释称,公司并非裁员,而是人员优化。不管是不是裁员,一年之中,碧桂园无声无息中减少了近3万名员工,这样的操作不得不让人觉得碧桂园将相关法律法规用的很是熟溜。
不管碧桂园一年减少近3万名员工是否采取了经济性裁员的方式,在波音、百程旅行、途家、优信等公司纷纷表示启动裁员计划的当下,我们需要了解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要求和程序,以备不时之需,以防无心之失。
01 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及各方解读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上述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可以把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下文简称为“说明—听取—报告”)理解为“可选择的”,而非必要程序。因为从立法层面看,无法解读出缺少该程序会对经济性裁员的效力产生否定性影响。
另一方面,也可以把这种程序理解成经济性裁员的前置程序,即用人单位需履行完“说明—听取—报告”的法定程序后,才能裁减人员。此时,这种程序应理解成“必须”。因为规定不甚明确,各方有不同的解读,使得法律适用及相关法律后果产生不确定性。如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02 最高院明确提出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9点明确提出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03 主流裁判观点认定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笔者通过查询经济性裁员的高院判例,高院普遍认为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如林宝福与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10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要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及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本案中,明山粮库主张当时火连寨粮库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了方案,但只提交一份由工会盖章的决议,无会议记录及职工代表签字,且林宝福等均否认开了职代会,不能认定火连寨粮库将裁员方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另也无征求工会对裁员方案意见的证据;明山粮库虽提交了火连寨粮库向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关于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的报告》,但未提交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回复,不能证明当时火连寨粮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及听取了意见;明山粮库未提供正式公布方案的证据。
综上,火连寨粮库2006年12月经济性裁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认定火连寨粮库2006年12月经济性裁员违法。
04 如经济性裁员未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不同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性裁员涉及人员多,客观情况复杂,只有在用人单位履行“说明—听取—报告”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以法律约束用人单位随意裁员的目标才能实现。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既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性义务,也是集体合同的缔约义务;“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既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性义务,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性裁员的“说明—听取—报告”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根据其他劳动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和主流裁判观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关于裁员的程序性要求,你需要知道的知识点
作者:陈芳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导 语 近期,碧桂园公司发布了2019年度财报,相较于2018年,其销售额增幅达到10.03%,其员工却减少了约2.96万人。该信息一经发出,便引发了众人关注和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