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6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外包指引》”)自2015 年 2 月开始实施。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情况看,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除了涵盖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内容外,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并且,《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进一步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私募外包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一种或者多种外包服务,但是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需要注意的是,《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原则性规定将适用于所有的私募基金服务活动,但由于基金募集、投资顾问和资产保管业务的特殊性,基金业协会还将制定特别规范加以调整。
对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需达到的资质标准,《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要求。《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服务机构必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且根据业务类别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资质要求:(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2)从事资产保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3)从事附属服务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另外,对于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有共10项硬性条件,包括5000万的实缴资本、过硬的软硬件设施和独立的团队,还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资质认证,并要求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等。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提出了要求。在风控方面,第一,要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第二,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的平仓和交易职责。在技术方面,系统要规范、过硬、够安全,如数据通讯接口符合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颁布的接口规范标准要求,无接口规范标准的要有可兼容性;对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系统架构设计应当实现接入层、网络层、应用层分离,方便进行网络防火墙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业务容量和技术容量,并能够满足市场可能出现的峰值压力需求等。
在监管及违规责任方面,基金业协会依旧从严规定。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必须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及运营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每年报送审计报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需在10日内更新登记信息;发生重大事件时也应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对于违反规定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一般违规责任、严重违规责任、多次违规处分等惩戒措施,并酌情计入机构诚信档案。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还将移送至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从内容上看,《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基金业协会构建的私募自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业协会打造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的重要一步。可以预见,该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将利好私募基金机构,缓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产品后自身中后台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助力私募基金机构更好的发展。
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将再添新成员——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 要 2016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