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来源:元仁律师

文章摘要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是每一个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都会涉及的问题,虽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但因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同,导致法官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有不同的结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是每一个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都会涉及的问题,虽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但因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同,导致法官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有不同的结果。笔者总结梳理了大量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司法判例,为您解析工程交付/未交付、结算/未结算、中途撤场、合同解除等各种情况下的工程款利息起算点。
一 司法解释规定的工程款利息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分别计算利息。
二 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时的利息计算
一、如工程已实际交付,从实际交付之日计算利息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
本院认为:“承包人举示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工程实际交付,……故以其最后交付工程项目的时间作为建设工程的交付时间,并据此确定利息计付时点。”
二、如无法证明交付日期,可从实际使用之日计算利息
参考案例: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并未作出约定,……关于涉案工程何时交付,双方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双方当事人仅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12月底投入使用,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三、如无交付日期和使用日期,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计算利息
参考案例:(2009)浙民终字第56号
本院认为:“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双方对计算标准和计付时间未进行约定,因双方对工程实际交付日期不能确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2006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如无交付时间、使用时间和提交结算文件时间,从起诉或判决之日计算利息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5号
本院认为:“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时间节点计算,但其不能证明施工工程量何时达到付款节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逾期付款金额;根据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亦未结算的实际情况,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当自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发包人已控制涉案工程,并交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证明在此之前承包人已交付工程,但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具体交付时间,故应从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五、如合同解除或停工撤场,从解除之日或停工之日计算利息
参考案例:(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0号
本院认为:“关于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为竣工结算后一个月,由于合同解除该条件无法实现,工程款应当从合同解除之日计息。因此潮阳一建要求从2005年9月20日起计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恒升公司从临潼公司起诉之日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临潼公司主张从2005年4月12日停工之日起支付利息,本院照准。”
综上,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利息起算点按照约定付款日期起算,如无约定,根据工程交付、结算、是否停工等情况不同,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不同。为了维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建议在签署合同时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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