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代理业务对于律师们来讲相对比较常见。基于我们国家“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民事案件的程序越往后难度越大,逆转概率越小,所以民事监督程序在律师们的民事代理业务中占比相对较小。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是可以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监督、复查程序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部分案件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纠错。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的角度梳理律师代理民事监督程序案件的一些要点,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民事监督程序案件除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还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这部司法解释是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与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减少了1章,增加11条,对原条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70余处,最后确定为十章共135条,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范围及标准等内容。为我们律师代理民事监督程序案件提供了操作指引,同时规则的修订有利于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十大规范性动作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是监督、纠错程序,没有一审二审程序中的庭审流程,律师对于代理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应该做哪些工作可能感觉并不是很明确。我们认为民事监督程序的代理不能简单的只提交一个监督申请书,还应该围绕案件情况完成相应的规范性工作,从而起到良好的代理效果。
1. 审查两年监督时效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这里的两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当事人找到我们代理民事监督程序时,我们首先审查是否还在时效内。如果是我们经手的再审案件,再审程序结束后要给当事人做个笔录告知一下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申请的时效。当事人在再审程序结束后会因为考虑到监督程序的难度和继续维权的成本对启动监督程序有担心、有犹豫、有反复。这种情况下我们代理人要客观全面的给当事人作出提示,告知当事人民事监督程序纠的错,是有限的错,法律范围认定的错,而不是当事人认为的错,让当事人合理理性维权。
2. 调取原审卷宗
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实践中,检察官审查案件一般都是要调取原审卷宗材料的,所以对于律师来讲,代理民事监督程序必须要调取原审全部卷宗。一是因为检察官能看到的材料我们律师必须全面看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因为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可能不是我们代理的,对于原审中我方和对方提交的证据不了解。虽然有时候可以从当事人处收集原审的证据材料,但可能由于当事人疏忽或者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证据材料往往存在缺失,所以必须通过调取卷宗进行核对。在调取卷宗环节中最重要的是要及时调取,因为前面提到检察官会调卷,目前虽然有部分检察院会调取电子卷宗,但仍然会有大部分检察院调取的是原审纸质卷宗,为了避免卷宗被检察院调走,代理律师必须要在接受委托后尽早调取。
3. 与当事人面谈
代理人在整理原审判决及材料过程中对案件的情况有了初步了解,但因为案件此前经历了多个程序,所以一定不能忽视与当事人面谈这个环节。通过与当事人的面谈不但要了解之前诉讼程序中庭上庭下的情况,还要重点了解整个案件的发生背景、双方交易的目的、双方具体情况。这些都是看似和案件和证据没有太大关系的内容,但我们说监督程序主要是纠错,我们要通过了解双方交易纠纷背后的情况来预判双方的力量是否均衡,原审判决是否公平,原审判决是否使得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从而寻找监督程序的切入点,更加深入地引导检察官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地方。同时在与当事人面谈环节中,更为重要的工作是做好谈话笔录,会议记要等书面文书来让当事人看到我们律师在代理中做的实际工作。
4. 法律检索
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近年来也一直在着重强调“同案同判”。最高院除了定期公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外,在今年的2月24日也正式上线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所以我们民事监督程序的代理工作中一样不能忽视法律检索的工作,通过检索总结同类案件中最高院的观点和对证据的认证态度等核心要素。如果能形成类案检索报告连同监督材料一并提交给检察官可能更有利于检察官听明白我们的观点,按照我们指引的方向审查案件。
5. 撰写监督申请书
做完前述一系列准备工作后,终于来到最核心的阶段,就是监督申请书的撰写,我们知道因为大部分监督案件不开庭、不听证。检察官主要看的就是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围绕监督申请书进行审查。想要写好监督申请书不容易,我们要把前面所有程序的内容浓缩成简洁明了的语言,让检察官花费最少的时间精力能看清楚看懂。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监督申请书上要写明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及理由等关键内容。
6. 编排证据册
实践中,检察机关控审部门在接收材料时会询问我们如果是否有新证据提交,告知如果没有新证据,原审的提交过的证据不用提交了。但我们团队一直坚持即使没有新证据,监督程序也要重新编排证据册,将原审证据重新编排。我们提交的原审证据虽然原审证据卷宗中都有,但原审证据都是散落在多个程序中的,更为重要的是原审证据在监督程序中与在原审中的证明目的是不一样的,我们在监督程序中还经常提供原审对方提交的证据,因为证明目的不一样,所以我们一定要重新编排证据册,按照监督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范围编排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7. 递交监督材料
监督申请书和证据册准备好后我们就可以递交监督材料了,递交完证据材料后我们要给自己和当事人都备份一份,同时注意接收检察机关的《通知书》,有的检察机关是当时发送,有的是案件流转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发送《通知书》。《通知书》很重要,上面有受理的时间和承办检察官的信息。我们要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审查时间,加入备忘录中。
8. 与检察官持续沟通
因为大部分民事检查监督案件不安排开庭或者询问,所以我们要定时跟检察官保持联系,跟进检察官的调卷情况、看卷情况、审查情况,必要的时候提交一份书面《听证申请》,争取多向检察官传递我方的观点和思路。通过跟承办检察官沟通情况,及时判断案件走向,判断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如果抗诉的可能性较大,提前作好后续抗诉、再审工作的准备。
9. 撰写代理意见
如果案件一直在审查中,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我们可以通过向检察官提交代理意见的方式跟检察官持续保持联系,我们的代理意见可以是一份,也可以分为(一)(二)(三)几个意见定时提交。但是我们建议提交的代理意见要同时给检察官提交几个重要附件。如大事记、可视化图表、法律检索报告、法律条文等。
10. 寻找调解机会
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调解在很多人眼中看起来是不可能的事,但我们团队亲办的很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就是在这个程序中调解的。虽然对方拿着生效文书,我方没有多少调解砝码,但如果我们监督程序工作做得比较到位,让检察官意识到案件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不公平不公正,检察官也会帮助我们与对方调解。这个阶段的调解不可能完全逆转结果,但在部分极为不利的案件中,也是为当事人实际减少很大损失的一种方式。所以即使在这个程序中,我们代理人也要时刻为当事人寻求调解的空间。
四、总结
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这句话适用民事监督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律师,虽然通过民事监督程序抗诉逆转案件结果不容易,但我们要对自己有信心。当然信心是建立在理性维权的基础上。我们代理人要理性全面地为当事人评估案件是否有必要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原审是否真的存在法律规定上的错误。如果条件确实具备,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就应当立足当下,做好民事监督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争取检察院能提起抗诉,即使拿不到检察院抗诉案件逆转的结果,也要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律师代理民事监督程序案件要点
作者:张晗来源:稼轩律师

一、前言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代理业务对于律师们来讲相对比较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