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 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来源:沙雅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帮助妻子讨回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帮助妻子讨回财产。
麦某与艾某系夫妻关系,今年2月,麦某在使用丈夫艾某手机网购时发现,艾某有几笔不明支出且数额较大。经核实,艾某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与热某以“情人”身份交往并发展为同居关系。交往期间,艾某以为“第三者”赠送礼物为由,多次通过微信向热某转款98000元。丈夫艾某的欺骗,深深刺痛了麦某的心,既然婚姻保不住,那就保住财产!麦某一怒之下将艾某和“第三者”热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两人之间赠予行为无效,要求热某返还钱款。
庭审中,热某承认微信转账、生活用品以及昂贵首饰是艾某在两人交往过程中“自愿赠予”的,但拒绝返还。艾某也承认了向热某“赠予”980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艾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向热某赠予财物数额较大,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予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艾某的赠予合同无效,热某需将98000元返还麦某夫妻二人。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予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予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方的感情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面对此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予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