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结婚,彩礼怎么分?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萍乡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遏制高价彩礼推动婚嫁移风易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探索建立收受给付婚嫁彩礼报备制度。方案称,高价彩礼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近日,萍乡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遏制高价彩礼推动婚嫁移风易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探索建立收受给付婚嫁彩礼报备制度。方案称,高价彩礼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要深刻认识高价彩礼具有公私域交叉和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危害性大等特点,旗帜鲜明反对高价彩礼,因地制宜开展高价彩礼专项整治行动,让彩礼回归于“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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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显示,2022年,各省市的结婚彩礼仍是居高不下,根据数据显示,江西省彩礼高达35万元,尚不包含买车买房办婚宴等费用,天价婚姻,当真是应了“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婚回到贫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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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其法律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彩礼即归接受彩礼方所有,由其个人支配,当然,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由结婚双方共同支配。但是天价彩礼带来的不一定就是保质保鲜的婚姻,双方一旦没有成功迈入婚姻,彩礼如何返还,或者即使结了婚,但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甚至只是举办了婚宴,但没有登记领证,彩礼又该如何处置?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如何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彩礼如何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但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三、哪些情况下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即使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接受彩礼一方也有权拒绝返还彩礼: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了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而第三项“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则需要接受彩礼方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防止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彩礼,除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等情况可以追回彩礼,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赠与彩礼方追回彩礼。若想要接受彩礼方归还彩礼,具体归还多少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四、因彩礼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将对方父母、亲属列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可知,因彩礼发生的纠纷为婚约财产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相关案例
(2020)粤0112民初643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男方在初步达成婚约之时会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中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可以撤销的婚约财产关系一般是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予数额较大的财物,比如彩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结婚目的,赠予方有权要求解除赠与关系,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从2017年3月至××××年××月共同生活,期间谈婚论嫁,原告方亦按照习俗给付被告一定金额的彩礼,后双方产生矛盾没有再共同生活,无登记结婚。原告诉请返还250000元彩礼,被告只确认××××年2月8日获得的30000元为彩礼。对原告主张的其余220000元的性质,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来看,本院评析如下: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有疾病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主要由原告将工资收入交予被告支付共同生活费用及治疗费用,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资金较多,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男女双方恋爱时相互赠予数额不大的礼物或者共同消费不归为彩礼范畴,亦不需要相互返还。原告在清楚了解被告的家境和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自愿承担部分共同生活费用和被告治疗费用,数额亦在两年多时间共同生活的正常消费范围内,即使稍有结余也属于对被告的赠与,无权要求被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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