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婚后加名判决结果”案例检索报告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一、检索说明 检索主体: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 检索时间:2022年11月18日 检索平台:Alpha案例库 检索方法:关键词检索法 关键词“婚前全款”、“房产”、“加名”+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
一、检索说明
检索主体: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
检索时间:2022年11月18日
检索平台:Alpha案例库
检索方法:关键词检索法
关键词“婚前全款”、“房产”、“加名”+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
二、检索目标
检索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所有婚前全款所购房产婚后给另一方加名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结果这一问题进行检索,供各位参考。
三、数据分析
由于因“婚后加名”导致的离婚纠纷可参考的案例数量较少,因此本次检索选择全国范围内法院作出的已公开判决并初步获得裁判文书62份,经逐份阅读反复筛选,最终保留12份“婚后加名”的有效案例进一步分析。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五、检索结果
对12份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对于“婚后加名”的房产分割参照婚内或离婚协议内容作为判决依据的有8份,占有效案例总数的67%;在未签订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的情形下,其中法院将“婚后加名”房产结合结婚时间长短、房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婚内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进行判决的案例为3份,占总数的25%,除此之外,法院认定以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视为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约定为由,离婚时双方各占50%的份额的案例为1份,占总数的8%。

1、首先针对实务中最常见的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形进行分析:
通过对上表以及案例内容进行分析可知,在“婚后加名”的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中,法院判决最优先的参照就是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参照这一规定,因为双方在办理房产加名或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对于房产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了约定或对于房产的分割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也应以协议内容优先。
以下列举部分签订了离婚协议的案例中法院的观点:
案例一:(2017)京02民终11366号
“该离婚协议在民政局附卷备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案例二:(2016)浙0212民初7636号
“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未签订离婚协议,由法院进行裁量的情形:
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约定房产份额,加名时仅将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虽然该“婚后加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务中直接判决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各占50%份额的情况却较少,因为不结合实际情况简单一刀切进行判决会显失公平。
实务中法院的裁判结果分为直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进行平均分割及对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考量,包括婚姻的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及是否有子女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两种。
接下来将列举不同裁判结果相关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要点:
①法院按照夫妻共有,判决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进行判决
案例一、(2018)内0424民初2919号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分割被征收的××县房一处,该房屋虽系原告复婚前个人所买,但婚后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对其“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该房屋补偿总金额315980元,住房搬迁费30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2在原告张某1提起离婚诉讼中,已将住房搬迁费、奖金领取,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应得(315980元﹢30000元+2586元)÷2=174283元。”
该案中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对婚后加名房产为共同共有,二人各自分得该房产征收补偿费的50%。
②根据婚后贡献、房产使用情况、子女情况等实际因素综合进行份额评估的判决
案例二、(2021)粤5103民初699号
“考虑到房产系由被告蔡某1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李某的名字,加名不久双方即分居,分居后房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该房屋应归属被告蔡某1所有,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本院酌定被告给予原告房屋价款百分之三十即250533元的补偿。”
该案同样为婚后加名的案件,但由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双方长期分居,涉案房产一直由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房产的被告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也结合这一实际情况,判决该房产归属被告所有。但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酌定被告给予原告30%房款补偿。
③签订离婚协议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此种情况下该离婚协议约定可撤销,法院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案例三、(2020)浙0212民初4368号
“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发送原告“把离婚协议签了,不签同归于尽”、“要么离、要么死”、“愿父母儿子好,明天去办个手续”等内容以死相逼原告离婚,加之被告提出购买学区房,欲登记在原告名下算首套房、利率低。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继续商讨购房事宜并最终购买了学区为四眼碶小学的房屋等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与原告离婚,其行为足以影响原告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如继续履行该协议对原告明显不公,故本院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属的约定予以撤销……关于房屋的归属,本院认为,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亦由被告实际使用,儿子也由被告抚养,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并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根据双方确定的房屋价值,酌情确定由被告折价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20万元。”
该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由于被告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与原告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若继续履行对原告明显不公,因此法院撤销该协议约定后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及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220万元,占该房屋总价款500万元的44%。
六、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可知,婚后将一方个人婚前房产为对方加名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最主要参照的就是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协议约定好各自对于房产所占的份额是避免后续争议以及庭审判决影响各自所分份额的最佳途径。
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婚后加名房产份额也应注意形式,夫妻双方有权对婚内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属,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房产份额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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