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通过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集中攻关项目,以点带面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亮点的制度经验。为充分发挥改革信息在落实改革部署、交流改革经验、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落实,特围绕上述改革推出系列改革案例。本期刊载《全流程融合分层式推进要素式审查普陀区法院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指引》。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项目培育系列案例之十一
全流程融合 分层式推进 要素式审查
普陀区法院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指引
区块链技术因其具有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加密运算等特征,可保障数据上链后难以篡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上链后数据真实性推定予以认可,但实践中仍可能存在虚假数据。如何有效识别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亦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一大热点及难点。普陀区法院自被市高院确定为“严格规范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项目试点单位以来,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支撑,不断探索推进与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合的诉讼模式,努力形成可操作、可复制推广的探索区块链证据审查的规则指引,以更好地回应数字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
一、聚焦三类症结,全流程优化诉讼“防护网”
一是收集附属数据,多措比对审核,防范初始恶意。区块链作为存证技术,并不能必然保证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该院明确需审查上链前数据的完整附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属性信息、关联痕迹信息等,鉴于书面形式难以完整呈现,通过数据打包电子送达方式交于对方质证,另结合提供方证据来源说明,勘验、调查笔录等材料,个案中视情通过提供方出具公证认证、通知第三方见证人出庭陈述、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严格审查数据来源。
二是强化证据说明,坚持全程示证,防范过程瑕疵。区块链证据在取证过程是否遗漏重要步骤、上链是否存在重大技术漏洞等均可能影响数据真实性。该院明确需审查证据提供方、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交的技术说明,对于证据验证,一般应通过线下当庭演示、在线屏幕共享等方式全程示证核对。
三是落实类案检索,借力专业支持,防范多重存证。具有存证能力的当事人可能将一个在线行为生成多个不同版本的电子数据,分别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证,至诉讼中选择提交对己有利的数据核验。该院明确将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中立性和当事人不当干预纳入数据认证审查范围,通过 C2J 系统、裁判文书网检索存证平台所涉在先诉讼,设置存证平台资质、当事人行为的负面清单,必要时寻求权威性技术支持。
二、强化三类识别,节点式推进认证“流程图”
一是强化节点识别,辨别上链前数据与上链后数据。对于上链前证据,该院明确需常规核查原始存储介质,关注上链前利用平台进行网页抓取时取证环境是否清洁;对于上链后证据,常规校验哈希值,关注反驳方的抗辩意见针对性审查。通过对链前、链后不同阶段分设审查重点和方法,力求在法律争议出现时高效找到合理的解决之道。
二是强化主体识别,区分平台类型与举证责任。对于司法联盟链证据,区块链技术有效运用可直接推定;对于其他普通区块链证据,在提供方初步举证区块链技术有效运用后,由反驳方承担证明存证不可信的举证责任。若反驳方得以反证证明,举证责任相应转移,由提供方对证据的生成、传输、提取流程及运用的技术手段予以举证。通过厘清不同类型平台相关争议的举证责任,力求降低司法认证的难度和风险。
三是强化抗辩识别,厘清无理由抗辩与反证抗辩。反驳方仅单纯质疑区块链,但无法说明理由的,可通过存证结果核验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区块链技术特点。反驳方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说明理由的,如能反证证明第三方存证平台:(1)不具备资质;(2)已被确定存在技术隐患,或者曾出现安全事故;(3)取证过程中存在技术瑕疵或遗漏重要步骤,则可推翻链上数据真实性推定。通过细化反证审查指引,力争提升司法认证的质量和效率。
三、重视三项审查,清单式规范上链前认证“要素表”
一是重视载体原件。承载电子数据的设备是有形的,可通过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设备参数等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该院明确从审查是否存在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入手,如有载体原件,关注载体来源的合法性和流转的真实性。如无载体原件,则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来确认其他存储介质能否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重视操作规则。每个存证平台具体存证方式存在差异,即使同一存证平台,面对不同种类证据,操作方法也会有所调整。鉴于互联网案件平台属性较强,针对不同平台所涉个案,一般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针对涉及同一平台数据的类案,及时掌握平台操作规则,审查不同证据操作方式的差异,加快类案数据核验效率和精度。针对当事人自行存证数据,则需存证者通过公证、见证、鉴定等方式补强证据效力。
三是重视证明标准。电子证据反映的信息能否与案件其他证据包含信息相互印证,从而形成证据链,也是真实性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所涉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应达到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中,证据链应达到可以实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在该院审理的某互联网公司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突破传统案件审理中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依靠公证程序的单一方式,对区块链证据的在线举证质证、核验认定过程做了有益实践。某互联网公司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当庭进行了核验操作,核验结果均显示“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表明数据上链至今保存完成、未被篡改,且能够与其提供的该公司平台保存的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某互联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明确四个步骤,呈现上链后认证“指引牌”
一是看数据来源。对于具有可信来源的区块链,其链上直接生成的数据,自生成之时即推定具有真实性,但链下生成、上链存储的数据仅推定其上链之后的真实性。当反证可推翻推定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严格审查一个或部分节点的故障、损坏是否影响其他节点的运行,是否造成数据的残缺或丢失,以及是否会因存证平台内部人员或持有证据一方的操作失误而增加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
二是看技术中立。第三方存证平台如股东、高管及经营范围与原、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属于非中立第三方,提供方需进一步展示数据存证操作流程和技术手段,裁判者应对区块链技术的底层结构、共识机制、节点数量和分布,存证主体的合法性、存证所依赖的软硬件系统,以及存证技术规范等路径全面审查。
三是看存证时间。鉴于电子数据的存证时间为国际时间、系统时间、网络时间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为此,该院以最高院规定的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作为目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四是看核验结果。区块链证据是否真实及保存完整,可将区块链证据与保存在区块链平台节点服务器中的哈希值进行匹配验证,如数据能通过验证,可以清晰反映数据来源、生成及传输路径,可认为不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情形,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
普陀区法院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指引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通过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集中攻关项目,以点带面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