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资质是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在我国基本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
挂靠释义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因挂靠行为对外签订协议的效力
挂靠行为违法,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无效。《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法规明确了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挂靠协议本身的效力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因为其内容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基于一个被确认无效的合同主张任何权利或者享有任何利益。
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 没收违法收入。
- 处以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资质证书。
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八章相关规定。
(二)民事责任
2.1.对上游发包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对下游第三方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及工伤产生的赔偿费用等情形,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