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看“一事不再罚”原则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案情概要 食品生产厂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下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后又继续生产,后再次遭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思考...... 对食品生产厂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情概要
食品生产厂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下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后又继续生产,后再次遭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思考……
对食品生产厂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即是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的体现。那么,该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呢?
(一)“一事”系“同一个违法行为”非“同一类违法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于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具体可理解为:1.它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例如,案例中,行政相对人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下违法生产食品,在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后又继续实施违法生产食品,前后两次违法行为虽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但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因此应对这两次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2.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系同一个违法行为人。若主体不同,则针对不同主体的处罚行为显然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二)同一依据系指同一法律依据
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较常见,但不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因而会产生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对于这种问题,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但仍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等等。并处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实施并处同样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 “不再罚”系“一事不再罚”之核心
若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之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实施处罚,如本案中,若食品生产厂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下违法生产的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处罚款则仅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等。
(四)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之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存在一些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的并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则不属于重复处罚;(3)换罚,主要系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处罚由于客观原因而难以实现,从而更换另一强度相当的处罚形式;(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并处等。
综上,针对文章开头提出的案例,笔者认为由于食品生产厂前后两个行为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且,司法实践中,将行政相对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并作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防止行政相对人在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便以此为挡箭牌而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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