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诉讼的里程碑——论海牙会议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在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大会(HCCH)第22届外交官大会的代表们签署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

在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大会(HCCH)第22届外交官大会的代表们签署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这一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在全球建立一个跨国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统一规则。这标志着海牙国际私法大会在减低跨国争议解决和诉讼成本,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里程碑。
一 诞 生 背 景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跨国交易越来越频繁,而跨国交易中所产生的争端总是面临着一国的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是否能获得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承认并获得执行的问题。1958年的《纽约公约》解决了成员国之间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但是对于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为法院是一个国家政治机构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让一个国家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另一个国家法院的判决等于承认国在一定程度上让渡了司法主权,要达成这样的共识存在难度。然而,如果当事人获得了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生效胜诉判决,而该判决却不能在败诉方有资产的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方的权利则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重复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对于跨国交易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早在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大会就启动了“判决项目“,该项目关注跨国民事和商事诉讼的两个方面: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判决项目开始之初,国际私法大会希望能建立一个广泛的关于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但是这一目标逐渐被缩小到涉及法院选择协议的国际案件,并产生了2005年6月30日的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被采纳的范围并不广泛,该公约的签署国主要为欧盟国家,以及墨西哥和新加坡。在2011,海牙国际私法大会决定重启判决项目,并继续草拟关于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该公约的草案在2016年被提交给了一般事务和政策委员会(Council on General Affairs and Policy)。在经过多轮讨论之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终于在第22届外交官大会被通过。
二 主 要 内 容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总共有32条,我们在这里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以及公约适用的范围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要求:除了因为公约列出的原因之外,一方缔约国(请求国)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应当得到另一方缔约国(被请求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被请求国的法院不应当就判决的实质进行审查,但是,请求被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必须是在请求国已经生效且能被执行判决,法院发出的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不被视为判决。
该公约明确排除了对一些传统上与被请求国的当地习俗和国家政策密切相关的事宜的适用,包括自然人的法律能力、家庭法(包括婚姻财产)、继承、金融机构的资不抵债和解散、跨国的海事污染、核损伤责任、法人的有效成立及解散、公开登记的效力、诽谤、隐私、知识产权、武装行为、执法行为、反垄断、单方国家行为的主权债务重组等。但是,如果前述事宜仅仅只是抗辩理由,而不是判决的主要事宜,则不能排除该判决的适用。
2. 法院能建立管辖权的情况
该公约的第5条第1款约定如果请求国的法院能够对被执行一方建立起管辖权,则对该被执行人的判决就应当获得承认和执行。如果在与判决相关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初,法人或自然人是请求国的常驻居民,则该国法院能建立起管辖权。公约在第3条第2款进一步定义了法人作为常驻居民的概念,即如果该法人在请求国(1)有登记地址,(2)根据请求国的法律成立;(3)有中央管理机构;或者(4)有主要的营业地,那么就应当被视为请求国的常驻居民。如果法人在请求国设立了不具有独立身份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且案由是基于这些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活动,那么请求国法院也能建立起管辖权;同样,如果一名自然人在请求国有主要营业地且案由是基于其在该国的营业行为,则请求国的法院也能建立起管辖权。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情况可以让请求国的法院对被执行人建立起管辖权。这些情况包括:
被执行人是诉讼的起诉方(但反诉的情况除外);
被执行人同意了请求国法院的管辖;
被执行人在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实质性的抗辩;
关于合同义务的判决,请求国是合同义务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当为合同的履行地;
关于租约或不动产的判决,请求国是不动产的所在地;
关于有不动产担保的合同义务的判决(且诉讼请求包括了对不动产担保的请求),请求国是不动产的所在地;
与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相关的判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在请求国;
关于自愿的,有书面文书的信托,在诉讼开始之初,请求国是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争议解决地;或者,根据信托文件的明示或默示,请求国是信托管理的执行地;
如果是支持反诉的判决,则必须是基于同一交易;如果是不支持反诉的判决,则应当排除法院强制要求加入的反诉;
基于双方的书面沟通而获得管辖权的情况(但排他性的法院选择协议除外)。
3. 被请求国可以拒绝的情况
公约的第7条第1款列出了在下列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
起诉未能及时地告知被告,除非被告能够及时地出庭抗辩且未对告知提出异议(前提是请求国法院允许被告对告知提出异议);
起诉方在被请求国将起诉告知给被告的方式与被请求国关于送达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判决是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得;
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可能明显地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序良俗,包括违反该国关于程序公正的准则,以及侵犯该国的主权或国家安全;
请求国法院不是相关法院选择协议或者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法院;
该判决与被请求国法院就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判决相矛盾;
该判决与另外一个成员国就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相同事宜作出的早期判决相矛盾,前提是该早期判决符合被请求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如果相同的当事人就相同事宜在被请求国法院也提起了诉讼,那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暂停或延期:
在被请求国的起诉是在请求国法院受理在请求国的相关起诉前提出的;并且
该争议与被请求国存在密切联系。
4. 申请程序
公约要求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一方必须要提供经法院认证的判决副本(如果是和解协议,则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该和解协议已经生效的证明)和翻译件。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由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
三 后 续 影 响
公约的通过并不意味着成员国就接受了该公约的约束。成员国需要签署公约并通过各自的国内批准程序才能使公约对该国生效。目前仅有乌拉圭一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为了鼓励各个国家签署此公约,该公约允许一个国家选择其愿意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家。
因为该公约目前还未被多数国家所签署,因此其效力还无法预见。如果多数国家选择接受此公约,那么可能对跨国诉讼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公司在建立经常住所方面也因此而需要特别谨慎。我们会继续关注公约的签署和批准的进展。
参考



  1.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2. It’s done: the 2019 HCCH Judgments Convention has been adopted! at https://www.hcch.net/en/news-archive/details/?varevent=687.

  3. THE JUDGMENTS PROJECT, at https://www.hcch.net/en/projects/legislative-projects/judgments.

  4. New convention to help businesses enforce foreign judgments, by Alexander Shchavelev, at https://www.pinsentmasons.com/out-law/analysis/new-convention-to-help-businesses-enforce-foreign-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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