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子女按揭还贷,父母出的钱怎么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赵女士自由恋爱后于2012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准备生育孩子却没有自己的房子,于是赵女士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210392元,购买了位于文山市某房屋,将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赵女士自由恋爱后于2012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准备生育孩子却没有自己的房子,于是赵女士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210392元,购买了位于文山市某房屋,将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赵女士双方名下,该房屋截止2017年12月7日欠中国银行房屋贷款343870.42元,房屋现值165万元。2017年,王先生欲与赵女士离婚,提出分割房屋财产1650000-343870.42=1306130元。赵女士认为分割房屋,首先应扣除其父母垫付的首付款210392元,首付款是其父母为了婚姻和谐且赡养赵女士父母为前提的条件下才予以共同出资,现王先生提出离婚,父母出资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所以应先扣除首付款再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双方购买文山市房屋过程中,赵女士父母虽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10392元,但未明确赠与谁,本院认定该出资是对王先生、赵女士的赠与。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先生、赵女士名下,故赵女士关于应先扣除其父母支付的该房屋首付款210392元,再进行分割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
由于现在的房价市场,很多准备结婚的年轻人在高额的房价面前压力山大,一般父母会给自己的子女凑够首付款买房,后期则由子女们自己按揭还贷。对于父母出首付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那离婚时对此类父母出资如何进行分割?
子女结婚登记之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虽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但一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由于双方子女未结婚登记,父母考虑更多的应该是出于对家族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登记双方名下就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视为出资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子女结婚登记之后,一方父母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如果出资一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此种规定的出发点是更利于婚姻的长久。即使出资登记在本方子女名下,只要未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同样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虽然房屋性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不代表对该房产进行简单的对半分割,而应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