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一):为什么22年后能再审?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聂树斌再审改判无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事件的重要性,法纳刑辩通过资料收集,作出以下法律评论。 从1994到2016年,聂案的时间跨度为22年,经历过多个诉讼阶段。

聂树斌再审改判无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事件的重要性,法纳刑辩通过资料收集,作出以下法律评论。
从1994到2016年,聂案的时间跨度为22年,经历过多个诉讼阶段。在此期间,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下将以时间先后为顺序,介绍案件的发展过程,并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
聂案时间轴
1994年8月5
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解读:案件发生在1994年,根据当时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文件已失效)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有的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由此可知,聂树斌案件的侦查机关应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目前的资料显示,本案的侦查机关也的确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此外,根据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件的侦查仍坚持属地原则,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993年3月15
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解读:1995年通行的刑法是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5年4月25
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解读: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根据当时的法律,死刑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聂树斌案的死刑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005年
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解读:王书金主动供认其为聂案真凶,主要目的应为争取立功,从而获得较轻的刑罚。97刑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6年
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
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高院的理据为:
1.王书金没有提供案件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即作案工具:花衬衣。



  1. 王书金所述杀害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未发现骨折。根据王书金的供述,被害人身上应出现骨折的现象,但尸检报告不支持这一点。

  2. 王书金所描述的被害人身高与被害时间不符合,王书金认为被害人和他一样高(1.72米左右),而证据显示被害人身高不足1.6米。4.王书金辩护人称王书金没有外界信息来源,但王书金当时就在案发100米左右的工地上,很可能知晓本案的相关信息。
    本次庭审,出现了非常罕见的一幕:王书金坚称自己是凶手,检察院说他不是凶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检察院证明被告有杀人行为,而被告人否认辩解。
    2014年12月12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解读:《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异地复查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了再审的时候,可以由原审以外的法院审理。异地审判的例子有薄熙来等引人关注的案件,而异地复查,聂案是第一个。
    2015年3月17
    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
    山东高院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听证会期间,聂树斌案李树亭律师指出了其阅读过卷宗后的疑点。
    解读: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阅卷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2015年6月11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5年9月15日。
    2016年9月15
    聂树斌案复查再次延期至12月15日。
    2015年12月1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于因案件重大、复杂,复查工作涉及面广,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3月15日。
    2016年2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解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诉法该条规定了再审的期限,但是并非复查期限。关于复查期限的规定,法律并未明确。从聂案的复查经过可以看出,复查的期限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2016年3月8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就聂树斌案为何数次延期没有启动再审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达到确有错误的情况。”
    解读:白院长说的应该是刑诉法修改前的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只要求“可能有错误”。
    2016年3月26
    山东高院再次约谈聂案代理律师。代理律师陈光武表示,曾申请山东高院出函,协助代理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王书金,核实相关情况。被合议庭婉言拒绝。称王书金不属于本合议庭管辖范围,不方便为代理律师出函。
    2016年6月8
    最高法决定依法再审聂树斌案,已向聂树斌母亲送达再审决定书。
    解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6年12月2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至此,聂树斌案件的刑事部分告一段落。
    这个案件为什么拖了这么久?
    一场历经二十多年的审判,给案件相关人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以至于聂树斌案件宣告无罪后,许多人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人命关天,我们必须追问原因。
    中国的法治正在进步,这一点应该是毋容置疑的。二十多年前,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粗糙程度,可能会让今天的司法工作者咋舌。这当然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关,在科学手段尚不发达,程序正义尚未普及的时候,口供中心主义成为必然的选择。否则,大量的案件无法侦破,反过来也会影响到社会的治安。
    由于政治与社会治安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历过三次严打。分别开始于在83、96与01年,持续一年左右。严打时期的刑事诉讼,从侦查到判决,时间大为缩短,量刑偏重,已为学界所公认。聂树斌案虽未碰上严打,但无疑也是在那个年代的氛围中发生的。这一点对聂案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王书金宣称自己为聂案真凶之前,聂树斌的家人一直在为其申请再审,而再审程序一直未启动。究其原因,在于一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案“确有错误”。(关于办案人员的问题,目前真伪不明,在此不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修订之前,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就聂案而言,第四项明显可以排除。从目前纰漏的信息来看,并无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第三项也可以直接排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舆论,都未提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就第二项而言,聂案的证据并无自相矛盾的地方。至于舆论所指的“证据可能为刑讯逼供所得,应以排除”,这一点是可能的。不过由于年代久远,刑讯逼供与否已经无法查证。
    那么,再审的事由只剩下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一审判决书载明,“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某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证人余某所证一致。”
    这意味着,本案不仅仅有口供,而且口供与相关事实之间可以互相印证。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光有口供是无法定罪的,但是当口供与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定罪。这种证据证明模式,在学理上可以认为是证据印证模式。证据印证的关键在于,作为印证前提的口供是真实有效的。
    聂案中,现场勘查笔录是客观的,问题在于聂树斌的口供是否真实合法。聂树斌是1994年9月23日被抓获,9月29日交代了作案事实,其间有约一周的审讯过程。
    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以"青纱帐迷案"为题报道了聂树斌案。文中写道:“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那么,人们不免会问:“这突审的一周时间里发生了什么?”
    由于年代久远,这些问题已经很难查证。人们既无法确定本案发生了刑讯逼供,也无法否定这种现象存在的可能性。此外,本案缺乏指纹、脚印、体液等客观证据。口供和物证的这些疑点,使公众有理由质疑聂树斌案件的判决。
    不过,原审通过口供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依然有强大的证明力。它未必能证明聂树斌确实杀了人,但的确使得往后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审的定罪确有错误,而只能证明可能存在错误。
    刑诉法权威龙宗智教授这样总结道: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就原判证据分析,被告供认作案且在认罪后供述较稳定,而与相关证据印证,虽有缺乏客观证据的缺憾,以及对“突审”合法性的疑问,但是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撼动原审事实认定。这应该也就是在王书金案发之前,十年间被告亲属对此案无申诉且无社会质疑的原因。
    情况在2005年有了新的进展,王书金在法庭上宣称自己为聂案真凶。王书金的供述,虽然有前后矛盾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也与案件有许多吻合的地方。这种吻合,可能是一种巧合。但不过怎么说,它进一步引起了人们的怀疑。
    那么,在2005年王书金案出来之后,法院方面为什么并未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这里面或许有相关责任人希望息事宁人的影响,但刑事诉讼法本身的障碍依然无法跨越。
    前文已经提及,聂树彬案件的再审事由主要是12修法前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请注意,该款的规定是“确有错误”,而不是可能有错误。王书金的供述固然加深了公众对聂树斌案件的怀疑 ,但仍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刑诉法的此项规定,无疑使得刑事审判的定罪标准与再审标准二元划分。
    在刑事审判中,如果现存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应作无罪判决。再审事由的“确有错误”标准,明显使得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降低了。这意味着:一个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便存在合理怀疑为冤假错案,但只要尚未达到“确有错误”的程度,便没有办法启动再审。
    97年刑事法的规定,应是从维护生效判决稳定性立场作出的选择。如果任由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无疑有损法的安定性。问题在于,这样一种高门槛的再审,使得许多冤假错案无法进入再审程序,长期以往,反而损害了法的权威。
    或许正是考虑到了再审门槛过高的问题,14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修订为“(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从“确有错误”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新刑诉法大大降低了再审的门槛,使得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成为可能。
    从法理上看,12年新刑诉法未通过之前,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度是可以理解的。王书金案件的出现,使得案件本身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并非“确有错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确有错误”的解释一直持相对保守的立场。如果没有出现无可辩驳的新证据,或因原审证据有重大瑕疵,发现该案存在无罪或罪轻的很大可能性,即不发动再审。
    新刑诉法通过以后,降低了再审案件的门槛,聂案的再审成为必然。因此,我们不得不说,新刑诉法的通过有力地促进了聂树斌案件的再审。它使得一个在法理上模棱两可的问题,变得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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