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耕地建停车场?协议无效,判决复耕

来源: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青壮年陆续进城打工,许多耕地无人耕种日渐荒芜,为了让闲置的土地更好地发挥作用,有些农户就将家庭承包地租赁给他人以获取更多利益,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

近年来,随着青壮年陆续进城打工,许多耕地无人耕种日渐荒芜,为了让闲置的土地更好地发挥作用,有些农户就将家庭承包地租赁给他人以获取更多利益,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湟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还被判决将土地恢复至正常耕种状态,如此赔本买卖,希望引以为戒。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占某和宝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宝某租赁占某的8.8亩耕地开办停车场。合同签订后,宝某支付2017年至2019年租金42240元。因双方合同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宝某建设的停车场无法办理手续,租赁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引发纠纷。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双方历经三次诉讼,第一次诉讼由宝某提起,请求确认与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湟中区法院判决宝某与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占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次诉讼由占某提起,请求判令宝某支付2020年、2021年土地租赁费共计28160元,判令宝某复耕其承租的占某8.8亩耕地,宝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占某返还宝某租金46640元,介绍费10000元,合计56640元,后双方撤回本、反诉。第三次诉讼双方就谁承担复耕责任打起了“拉锯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的《土地租赁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占某提出让宝某复耕及赔偿土地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占某也应当返还宝某租金。其中复耕责任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基于协议是双方在明知要将耕地用于生产建设后仍然签订,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因租赁耕地审批手续未通过导致耕地荒废,复耕是对耕地的保护。为了不影响当年的耕种,法院判决宝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将耕地恢复至适耕状态,占某对复耕予以协助;宝某复耕完成之日,占某返还宝某租金12672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农以耕为本。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此可见,将农用地做非农用途,碰触的是国家法律高压线。我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占某与宝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占某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的发财梦,还要承担复耕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