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清单》出台
2019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立了统一的市场准入规范体系,让市场投资者在进入某一领域时,可以根据负面清单列明的事项,确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市场准入更可预期,为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更进了一步。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之后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正式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自2018年12月发布起,今年迎来第一次年度修订,这意味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动态年度调节机制正式确立。
《清单》特色及亮点
缩短清单长度。
与2018年版的相比,《清单》列入事项减少了20项,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共5项,新增1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许可准入类由147项调整为126项,梳理合并了原清单中部分禁止事项,纳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等依法新设的准入事项,并放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事项,及移除部分不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
明确清单统一性和权威性。
2018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负面清单。新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列明主管部门及事项统一编码。
通过与相关部门确认清单事项的职权归属,新版《清单》对各项措施都列明了对应的主管部门,并赋予每个事项唯一编码,为之后网上办事提供了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此次在禁止准入类的“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规定:“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 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本次将私募基金纳入负面清单,金融管理部门将从工商注册阶段介入,多部门对可能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将形成联动管控,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真实性的事前监管。事实上,新版清单出台之前,私募基金也一直处在强监管的背景下。但《清单》的“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意味着,此后将为真实且具备相应能力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企业提供更为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
中基协的将出台配套机制
《清单》出台当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官微发表《加强监管协作,优化自律服务,营造私募行业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明确基金业协会将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优化行业自律机制”,并提出了八项举措:
一是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
二是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三是探索登记备案分类分道。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五是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差异化服务。
六是推进私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是持续破除私募行业隐性准入壁垒。
八是积极争取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为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基金业协会近期拟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合规自觉。除此之外,围绕上述提出的其他举措,基金业协会可能亦会出台新的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上述举措。
“隐形壁垒”有待进一步消除
地方工商注册审核方面
2018年8月,因P2P“爆雷潮”等多种因素影响,浙江的杭州、宁波等地均停止资产管理类公司的工商注册审核。据了解,2019年2月,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涉及有关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等事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两类字样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需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2类字样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重点对发起人背景、资金来源、业务模式、风控措施、是否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
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作出相关承诺,特别是完成工商注册后及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并抄报省市整治办、省市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
据了解,浙江部分区政府目前在联审时,严格控制涉及相关名称及经营范围的企业过审,非招商类项目较难通过审核,《意见》出台后,部分区仅十多家相关企业通过审核完成注册。
地方通过增设审核环节、暂停审核受理等方式,对该类非许可准入企业注册实施了“许可”管理,形成了私募基金准入的隐形壁垒。因此,《清单》出台后,“层层审批”现状有待消除,关于关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须进一步完善。
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及实操方面
目前,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性规则。在法律文件方面,缺乏私募基金专门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问题,主要法律文件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业协会自律性规则为主,尤其是在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时,以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作为主要的操作指南,而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在不断更新、实时变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操中,基于对申请机构从业真实性和专业性的审核要求,以及审核人员不同的审核尺度,还存在大量的非成文“窗口指导意见”。虽然基金业协会在2018年12月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将部分常规化的 “窗口指导意见”形成了成文规则,但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基金业协会从审慎角度出发,依然会根据不同的基金管理人情况提出不同的反馈意见,给实操造成了较多的不确定性。
此外,据了解不少托管银行窗口指导意见也设置了如“个人投资者超过5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律不许托管”、“资金规模未达到一定金额不开设托管账户”等内部政策,为基金运作及备案设置了“隐性壁垒”。
因此,为了消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实操方面的“隐形壁垒”,一方面要消除法律文件方面的不确定性:尽快出台更高位阶的私募基金专门规定;基金业协会内部须尽快统一审核标准,提供更细化、量化的指引。此外,对于私募基金运作所涉及的相关托管行等机构,须逐步消除在业务运作中不合理的隐形限制。
2019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后私募基金注册登记的新趋势
作者: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新版《清单》出台 2019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