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消费案例】之一: 地面湿滑致摔伤 超市过错需赔偿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3.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经过筛选,挑选出涉及网络购物、旅游纠纷、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霸王条款等十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近期将在微信公众平台逐一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借鉴,同时在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保洁员打扫卫生造成地面湿滑,张女士不慎摔倒,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共花费医药费5350元。经多次协商,该超市拒绝赔偿。2015年7月,双方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张女士请求裁决该超市给付医药费5350元。
仲裁结果
裁决超市给付张女士医药费428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该超市在地面较滑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方式提示并防止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仲裁庭裁决按照8:2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责任。
哈仲提示
超市、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管理人的服务范围不仅包括消费本身,还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