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朗公司与泰顺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泰顺公司购买天朗公司销售的黄豆营养剂,货款共计150万元。合同约定泰顺公司正确使用营养剂后,与对照地块黄豆的含水率相比较,如降低比例未达到5%的效果,泰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后未测量对照地块黄豆的含水率。在付款日到期后,泰顺公司以天朗公司未提供其产品含水率降低5%的证据而拒绝付款。故天朗公司于2017年4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泰顺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50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泰顺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
仲裁评析
泰顺公司作为土地的管理人和产品的使用人,有义务测量对比作物的有关数据,但其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利,没有获取对比数据,不能证明天朗公司的产品没有达到约定标准,应视为天朗公司销售的黄豆营养剂符合约定。如泰顺公司在收割时及时测量并发现施用营养剂的黄豆与对照地块相比,含水率并未降低5%,则其可以要求天朗公司或公证部门进行实地测量并固定和保存证据,以支持其仲裁主张。
哈仲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清晰、准确进行界定,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因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顺序等不清晰或难以判断而产生纠纷。如约定不明,会造成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而拖延履行、未及时保留关键证据、损失扩大等法律后果,最终让自己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
哈仲2017年度十大案例之六——义务不清履行难 欠缺证据主张难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天朗公司与泰顺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泰顺公司购买天朗公司销售的黄豆营养剂,货款共计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