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醉驾玛莎拉蒂追尾致死事件?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在河南永城市发生一起严重的车辆追尾交通事故。一名23岁女子醉酒后驾驶玛莎拉蒂,与路边8辆汽车发生剐蹭。随后,女子不顾路人劝阻,加速驶离刮蹭现场,以时速120-135公里撞上路口等红灯的宝马汽车。

近日,在河南永城市发生一起严重的车辆追尾交通事故。一名23岁女子醉酒后驾驶玛莎拉蒂,与路边8辆汽车发生剐蹭。随后,女子不顾路人劝阻,加速驶离刮蹭现场,以时速120-135公里撞上路口等红灯的宝马汽车。宝马汽车被撞出十几米后,瞬间烧成火球,后座两名乘客身亡,驾驶员烧伤至今躺在重症监护室。玛莎拉蒂车上几名酒醉醺醺的酒友,也因重伤住进重症监护室。二死四伤的惨烈车祸,震惊全国。目前,肇事车内3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醉驾之事,桩桩件件,触目惊心。醉驾之殇,字字戳心,刀刀见血。”用力踩下的不只是脚下的油门,而是两个家庭悲剧的开始,幸福的家庭从此支离破碎。此次事件,人们义愤填膺的,并非是肇事者高调的家庭背景,而是“醉驾”这个罪魁祸首。尽管人人都知醉驾事大,一不小心后果不堪设想,仍旧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那么,这次永城市发生的玛莎拉蒂醉驾事件,肇事者又将面临法律怎样的惩罚?
醉驾玛莎拉蒂女子可能会被如何定罪量刑?
定罪方面,从目前已知的案件信息来看,醉驾玛莎拉蒂女子的整体行为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一,从其开始醉驾行为起,截至与路边多辆汽车发生刮蹭为止。这一阶段醉驾玛莎拉蒂女子刚开始实施醉驾行为,结合案发当日的视频可以看到,此时车速较慢,该女子也没有冲撞行人与车辆的举动,与路边车辆发生刮蹭系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加之道路狭窄所致,应当认定这一阶段醉驾行为尚不具有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及可能性,只能评价为危险驾驶的行为;其二,从其与路边多辆汽车发生刮蹭后离开起,截至高速行驶到路口时追尾一辆正常等红灯的车辆为止。这一阶段当醉驾玛莎拉蒂女子开始加速离开时,其醉驾行为的抽象危险便已转化为具体危险,醉酒驾车的行为人以较高的车速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并为驶离刮蹭现场放任冲撞同行车辆,此时其醉驾行为已具备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及可能性,并实际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结合醉驾玛莎拉蒂女子两阶段行为,其醉驾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整体,其中的轻行为即危险驾驶行为被重行为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吸收,评价为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可。
量刑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醉驾玛莎拉蒂女子的同行人是否涉嫌犯罪?
对于醉驾玛莎拉蒂女子的同行人,若其确实存在鼓动醉驾玛莎拉蒂女子加速驶离刮蹭现场并放任其冲撞同行车辆的行为,其鼓动行为应当认定为系明知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下,教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教唆醉驾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何为醉驾,醉驾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 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驾行为可能构成两种犯罪:其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之间存在递进关系,当醉驾行为仅具备抽象危险,行为人仅实施醉驾行为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当醉驾行为已具备具体危险或造成实害结果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在认定上无须作具体的判断,即无论行为人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备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都构成犯罪。刑法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拟制为一种抽象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只要创造出这样的危险状态即实施了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具体危险情形及实害结果的出现。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在认定上须作具体判断,即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作为判断的基点,立足于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判断。若行为本身包含造成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与危险性,方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冲撞行人与车辆便是其典型表现。
醉驾肇事不乏先例,据了解,几年前的“疯狂比亚迪车主”黄世华就因醉酒驾车造成3死3伤恶性交通事故,影响极其恶劣。然而,时隔几年之后,又有一位年轻的女孩重蹈覆辙。醉驾害人害已,这件事也应作为警钟,提醒人们要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愿我们作出实质性的努力,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共同为安全保驾护航,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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